陆海空军奖章
中华民国早期设置、颁发的一种三军通用奖章
陆海空军奖章是中华民国早期设置、颁发的一种三军通用奖章。
颁赠对象
陆海空军奖章,依1937年颁发的《陆海空军奖励条例》而设置,其对于颁发奖章对象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 陆海空军军人于战时平时著有劳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应予奖励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军佐及军用文官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陆海空军人员尽力于军事著有劳绩或捐助军用器具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于军用者,亦同。
……
第三条 陆海空军军人军佐及军用文官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予以奖励:
一、战役中著有劳绩足资矜式者。
二、战时异常出力经证明确实者。
三、陷入外敌自拔反正并著战功者。
四、任政治工作成绩优良,于军事确有补益者。
五、任军事上特殊工作,确有成绩者。
六、应付非常事变悉合机宜,使地方获保安全者
七、拿获间谍或破获其机关,有裨于国防者。
八、才艺优越并有著作,经审查合格者。
九、发明或改良制造新兵器或军用器具材料物品,经考验合格者。
十、射击、骑术、操舟、飞行、国术、运动各种比赛得团体总分最多或个人比赛成绩最优者。
十一、努力其他所任职务成绩特优者。
第四条非陆海空军人员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予以奖励:
一、平时或战时捐输军饷或军用器具材料及物品其数额或价值个人在一千元以上,团体在一万元以上者。
二、战时探知敌人有不利于我方之动作,报告不失时机因而得适当之处置者。
三、在战地随同出力成绩卓著者。
四、协同出力全区间谍或破获其机关有裨国防保全地方治安者。
五、发明或改良制造新兵器或军用器具材料物品有利于军事,以考验合格者。
六、尽力于军事工作或与军事有关工作卓著效绩者。
凡外国人民有合于前项规定之一者,亦得奖励之。
奖章分级
陆海空军奖章分为甲种和乙种,甲种颁发给校等以上的军官,乙种颁发给尉等以下的官兵,初次颁发二等奖章,再次授奖时则颁发一等奖章,并依需要以星加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0 15:11
目录
概述
颁赠对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