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民政局作为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着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作用、工作职责涵盖了救助、救灾、福利、慈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管理、退役士兵安置、拥军优抚、区划地名、婚姻收养登记、殡葬管理、老龄管理等。发挥着政府保障民生的兜底作用。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29号),设立阳泉市民政局,正县级建制,为阳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民政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及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十)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三)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社会工作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综合协调、督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会务、文秘、档案、机构编制、人事、保密、信访、接待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工作的调研和督查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待抚恤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监督实施优待抚恤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县区对各项优抚政策法规的落实;承办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评残和烈士评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管理及经费发放;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四)安置科(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城镇退伍军人、荣立二等功和因公因战致残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军休所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救灾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2名,职数1名
监督实施有关救灾和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和婚俗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监督实施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困难儿童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拟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承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工作;监督实施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拟定收养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丧葬改革,强化公墓监管;指导殡葬、救助、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定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
(八)规划财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系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指导实施;对中央、省和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并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及局属事业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基建投资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区民政规划财务工作。
(九)纪检组(监察室) 编制2名(含纪检组长),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现任领导
局长:樊志红
副局长:刘蓉
办事指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 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岐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 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 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 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 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抚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 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关系或者租凭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 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 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 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br>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 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 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 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 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所获荣誉
2022年3月,被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确定授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集体”称号。
地理位置
地址:南大街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