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知识产权强县、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派出机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市场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排查、上报反垄断案件线索。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依法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县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县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二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四)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拟订全县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1)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等案件侦查工作。(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3)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的设置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安全、保卫、信访、综合治理、固定资产管理、值班值宿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及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2.政策法规室。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卷宗档案管理和听证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市场管理系统存在管辖权争议案件的指定管辖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协调执法部门开展有关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深化改革工作。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3.行政审批与登记注册指导室(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
4.信用与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室。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拟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编制全县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络工作。承担完善全县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5.稽查室。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全县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咨询、投诉、举报以及处理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涉案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指导基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稽查工作。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查处合同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
6.广告与知识产权管理室。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保护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拟订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及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指导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组织开展无形资产许可、评估和质押,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专利导航,推进知识产权转化。推动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工作。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定标准,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7.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室。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其他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打击传销、以及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查处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依授权组织实施反垄断调查和上报工作。指导阜蒙县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8.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室。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查处认证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对比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条形码工作。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1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室。分析掌握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餐饮服务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立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境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监督下级行政部门履行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责任。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11.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室。监督实施国家、省药品标准的执行,负责中药、蒙药保护相关工作。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受省、市局委托开展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制剂配置等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指导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依权限组织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的审批、备案工作。
依法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组织实施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依权限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12.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室。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进口食品、网络销售食品监管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掌握分析化妆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依权限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13.科技财务室(智慧监管指挥中心)。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公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拟订互联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规划。强化信息化建设,承担整合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慧监管手段,提升技术执法能力,增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审计、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14.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局的党群工作。负责绩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基层规范化建设、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局外事工作。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工作。
15.食品安全协调室。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组织推动县政府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动食品安全跨乡镇、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拟订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派出机构的设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9个派出机构,分别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梁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泡子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务欢池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棠山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旧庙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府分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寺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所获荣誉
2019年12月20日,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予“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优秀市场监管所”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