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中国社会,任意结合而成的集团,常以称作“会”的形式表现出来,据 1930年7月公布的组织法,县的下面设区,在区里设区长,区的下面为“乡”、“镇”,设乡长、镇长,在乡镇的下面为闾(25家),并设闾长,闾的下面为邻(5家),设邻长。其中,区从10乡镇到50 乡镇不等,为人为的区。闾邻制是以原有的标准按户数编成的,之后紧接着以保甲制代替闾邻制,十户一甲,十甲一保。村落体制尽管发生了如此的变化,但对于村民来说,实际的习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会”仍是村落的联络中心。
闾邻制时期(1927年至1934年)在此期间内,本县共设有10区,区以下设乡镇,全县共334乡、42镇,乡镇以下设闾,闾以下为邻,全县共3482闾,17572邻。1933年本县划出金汇塘以西靠近奉贤的15个乡镇归
奉贤县管辖后,尚领有9区321乡40镇。
民国时境内行政为闾邻制。解放初,镇区为东大阳镇和西大阳乡。1958年划为两个生产管理区,1962年划为东大阳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西大队5个生产大队,1972年划为6个生产大队,1984年改为6个分街村民委员会。 镇区历来为全镇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自古为晋城、高平、阳城、沁水4县边区的商品集散地。明、清时期境内生意兴隆,商贾云集,手工制针作坊比屋皆是,产品远销绥远、蒙古、新疆、浙江、福建及沿海一带。东大阳关帝庙碑记有:“……昔传汉家故县,今泽名区,户分五里,人聚万家,生意兴隆,商贾云集……”,重修关帝庙中院碑记载,乾隆三十年(公元1766年)境内出名富商大贾有“世隆号”、“享昶号”、“滋盛号”等12家。道光三十年(公元
1851年)创修关帝庙照壁和重修万楼碑记载,境内出名的富商大贾有“泉生钱庄”、“合顺钱庄”、“大有典当”、“嵩林银楼”、“悦来商店”等整60家商号。
大清光绪十三年至
抗日战争前,境内有钱庄1座、当铺2家、银楼4家、杂货铺16家、京货铺7家、布店9家,药店8家、皮坊6家、油房2家、肉店5家、板店3家、烟房1座、茶庄1座。除此之外,还有“光华医院”1所、书店1家、起火大店7家、醋房2家、槽房1 家、染房4家、照像馆1家、镶牙铺2家、铁匠铺5家、蹄炉1家、油漆铺2家、麻铺3家。街上总共有店铺130家,小摊小贩20余处。出名的店铺有“晋鸿昌 ”盐店、“白玉堂”杂货店、“万聚永”油房、“黄鹤楼”车马旅店等数十家大商号。镇上还有专门为“红、白”大事搭棚、音乐服务的“吹打”。集贸市场以粮以主,逢农历单日在东市,农历双日在西市,邻近村民及高平、阳城、沁水周边村民“赶集”者,摩肩接踵,每日上市粮食约二百石,商品货物交易居全县十大镇之首。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经商店铺仍有数十家,经久不衰。 东大阳村的镇区在历史上曾一度辉煌。旧街长而窄,西高东低,东西南北原建有东、西、南、北4门,门额分别题“东作”、“西成”、“南讹”“北钥”。街房皆为二层砖木结构。东西大阳沿街布有七十二巷,从东往西分别是:贯利四巷、川地巷、三义巷、龙王四巷、明都巷、寨圪洞巷、太和五巷、贺家巷、小庙口巷、裴家巷、南街三巷、□暴巷、双官巷、孟家巷、南讹巷、关家三巷、开元三巷、河下巷、则神三巷、钱市巷、建兴巷、菜市巷、枣市五巷、醋房巷、仁里巷、东高崖底巷、西高崖底巷、状元府巷、后圪洞巷、李家三巷、段召巷、堂坡二巷、永和巷、庙后巷、成家巷、以及西大阳各巷。古有七个专业市场:木市、花市(棉花市场)、米市、席市、枣后巷、菜市、人市(劳力市场)。古宅居有明、清时期建的孟家大院、张家大院、庞家大院、裴家大院、颜氏家庙、张家祠堂、状元府旗杆院、王家大院等多处,古代民居房连房,楼接楼,除了小巷间隔外,别无空隙。集镇沿河还建有西庄、东庄、槐树庄、崔家庄、塔河庄、魏家庄、高家庄、刘家庄、南寺庄、柳树庄、霍家庄、官房庄、张家庄、常家庄、王家庄、端公庄、东庄上、任家庄十八个庄。村中还有活动场地较大的段圪当、金圪当、刘圪当、枣圪当、沙圪当、窦家外圪当、窦家里圪当、都家圪当八个圪当。
明朝时,镇区境内4角建有4个护村寨。西北角金汤寨,西南角安庆寨,东南角清宁寨,东北角岳峙寨。这4座护村古寨分别为霸州知州王国士、鸿胪寺署丞段迁黼、光禄寺关公关天钦、新城令尹裴平淮率众所建成。4座古寨寨墙皆高12米以上,寨墙周长2千米,各寨建有寨门,门楼均高10米以上。除安庆寨毁于战火外,现存的金汤寨、清宁寨、岳峙寨,虽寨墙、寨门等外围设施已毁,然寨内建筑基本完好。 镇区境内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甚多,民谚有:“北有凤凰巢窝,南有无梁大殿,东有天柱一院,西有孤松一棵”。曾有珍贵的北齐千佛碑;三晋绝无仅有的针翁庙;市区罕见的娲皇庙;一镇正观南河庵;全市4大古桥之一的通济桥;历代皇赐14架木石牌坊(已毁)。现保存完好的有创建于北齐天保四年的资圣寺,建于明代的天柱塔和部分古代舞台。香炉山屏嶂西北,上有八大景点,海泉山逶迤镇南,山泉四时不涸。 解放以后,对东大阳具有明清风格的旧街进行了数次改造,先是拆除北门、西门、东门、南门,后又拆除各巷木石牌坊,街道先是青砖铺地,后又用水泥耐火砖硬化。1996年又对旧街两边街房进行水泥抹面、涂料粉刷,重修了各巷门楼,巷内街道进行了硬化。旧街集古典新潮于一体,成为小商品一条街,有个体商店百余家。
实行13年后,国民政府又于1943年5月颁布新的《市组织法》,其与上法不同之处首在于设市标准降低,只要人口逾20万,即可设市。市仍为自治单位,市政府职权分为两类,一为“办理市自治事项”,二为“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按照这一规定,市政府应当有相当“自由度”来决定自己的民政事务。但是国民党当局又常常害怕中心城市有了自治权力后对中央政府有所不便,并因而造成某种消极政治影响,因此认为重要的大城市尤其是首都,只能是行政单位不应是自治单位。新的《市组织法》又一不同于旧法的规定是在其基层实行保甲制。在旧法中,市的基层为区、坊、闾、邻,而在乡村则为区、乡、保、甲。新法废除闾邻制,一律采取保甲制,“10户至30户为甲,10甲至30甲为保,10保至30保为区。”在具体实施细则上,市的保甲制与乡村的保甲制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