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投资主体是指把所拥有的投资要素通过直接投资主体“二传手”的间接作用投入到生产过程、消耗过程和流通过程而不实际拥有经营权的法人和自然人,如购买债券和非控制性股票的个人、公司、企业和政府,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储蓄者,直接投资款项的捐赠者、集资参与者也属于间接投资主体。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发放投资性贷款的金融机构,因为具备间接投资主体的基本特征,所以也视为间接投资主体。
(价值)为直接目标,间接投资主体以分享其中更多的剩余产品(价值)为间接目标,这是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矛盾所在;但客观上间接投资主体的行为又为直接投资主体更有效地达到创造剩余产品(价值)的目的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这又是它们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共同点之所在。
需要提出的是,由于投资要素数量上的聚合性特点,使一定的经济要素在进入直接投资过程之前,可能要经过若干级间接投资过程,由此产生多级间接投资主体的现象。例如,甲方把一笔款项委托某
信托投资公司(乙方),某信托投资公司又把这笔款贷给某企业(丙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这里,甲方和某信托投资公司相对于直接投资主体某企业而言,都属于间接投资主体。区别在于甲方属于一级间接投资主体,乙方属于二级间接投资主体。多级间接投资主体的出现,并非无聊的资金运动游戏,而是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关系发达的一种表现。另外,直接投资主体和间接投资主体是相对而言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直接投资主体和间接投资主体可以并存于同一法人和自然人身上。如前例,设某企业(丙方)稍后又用自有资金购买另一家公司(丁方)的股票和债券,这样作为直接投资主体的丙方又扮演起间接投资主体的角色。这种并存现象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投资经营关系复杂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