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对外租赁是一家租赁公司的 (合资或全资)在当地经营的租赁。不管承租人是不是当地的用户,对这家租赁公司而言是间接对外租赁,但对它的海外分支机构来讲,如承租人为当地用户,他们之间的租赁安排则是一项国内租赁。间接对外租赁是国际租赁市场上增长最快、对租赁业务发展起主要作用的一种方式。多国银行集团是这个领域的首要推动者。间接对外租赁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这主要得益于它们税收优惠对外国租赁公司有较大的吸引力。间接对外租赁有四点好处: ①出租人在当地从事交易获得了进入当地金融市场的机会; ②减少了货币风险; ③扩大了适合于租赁的设备范围——如小金额和不易移动的设备; ④可回避某些限制性规划。
可采取
融资性租赁方式进行,也可采取
经营性租赁方式进行。这种租赁方式十分复杂,就租赁关系而言,存在两个租资合同,即国内租赁公司与外国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此合同中,国内租赁公司以承租人的身份出现);国内租赁公司与真正的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此合同中,国内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出现)。由于国内租赁公司在间接对外租赁方式中具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人格,因此,外国租赁公司或厂商又被称为原出租人,而真正的承租人则被称为次承租人。在间接对外租赁关系中,租赁物归原出租人所有,国内租赁公司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方能将租赁物转租次承租人。通常,原出租人会要求国内租资公司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才允许转租。我国在涉外租赁业务中,较多地采用这种租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