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条例》是《
大明律》的子法律。后经历修订,成为律例合编新体例的开创者,被清律继承。
由于
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随着条例地位作用的日渐重要,条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出现了前后混杂矛盾之弊,需要对条例进行整理和修订。于是在
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
《问刑条例》颁行后,“律例并举”开始盛行,尤其是万历13年(1585年)将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这种体例被
清律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