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老制
基督教教会体制
长老制(Presbyterianism)基督教教会体制的一种。主要为加尔文宗教会所实行。有些非加尔文宗的教会也会实行长老制。具体规章制度各派略有不同。以从事世俗职业的教徒领袖,经由教会选举,接受“长老”圣职而为管理教会的骨干。专职牧师则受全体教徒所授权的长老们聘任,牧师在长老们的委托下管理教会教务工作。
历史渊源
“长老制”源自英国加尔文教会的教义和实践。从词源上说,“长老制”( Presbyterianism) 一词来自于希腊文“πρεσβύτερος”,即长老。此词最主要指向不在神学和礼仪,而在教会的治理。它主要是改革宗教会的治理模式。从历史上来说,“长老”的称呼不但存在于希伯来民族中,也存在于各种不同的古老文化背景下。早期教会中的长老们,对教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到了宗教改革时期,瑞士的宗教改革家约翰·加尔文( 1509-1564)的神学和教会治理的原则奠定了长老制教会治理的基础。此后,加尔文主义的塑造者苏格兰的约翰·诺克斯(John Knox,大约1513 -1572年)继承了加尔文治理教会的理念,并将之系统化。在他的《第一规则书》( The First Book of Discipline)中,规定了教会中的五种职务:管理人、牧师、长老、执事和平信徒领袖( leader);他同时强调议会的重要性,认为“剥夺了我们议会的自由,就剥夺了我们的福音”,并规定了处理教会事务的几种会议:基层理事会( kirk session)、地区性亲教大会(synod)、全国性会议(general assembly)。诺克斯去世后,长老制正式建立起来了。后期的清教徒们在卡特赖特( Cartwright,Tomas)的领导下,也仿效长老制。他们坚信长老制合乎圣经教导,并发展和完善了这种教会治理模式。
基本原则
比较健全的长老制的体制基本上有四个原则。第一,《圣经》的权威。长老制信众不是从教会现状对治理的形式进行检视,而是关注教会的治理是否符合《圣经》,是否服从于福音;第二,教会要由一系列不同性质的教会议会来治理,通过议会使教会统一起来,议会由牧师、长老及群众所选出的代表组成;第三,牧师与其他人的地位是同等的,他们在教会的元首——耶稣基督之下有一样的权威;第四,会众可以召集牧师并选出治理他们的人。在这种治理模式中,教会各种职能实施的合理性及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教会治理的好坏。
主要影响
在新教教会体制里面,就对世俗世界和历史影响而言,长老制可谓第一。我们暂不从教会史的层面去叙述归正宗教会是如何在加尔文亲自创建下并传遍欧洲和美洲,并以强大的宣教力量进入亚非拉。而在中国和韩国等东南亚地区,长老会也是几乎迅速本地化。其独特的教制系统,在产生异乎寻常的精神和信仰之威力外,还有其巨大的伦理结构怍用,使得长老教制深深地影响了新教教会其他宗派,并进入现代西方文明,成为研究现代西方政制和民主体制的不可忽略的一个领域。
关于新教教会的长老制一般可分为两种理解,一是指经由加尔文主义者创建的教会,依照加尔文的教会理念和制度,如首先采用长老会教制的是苏格兰改教领袖,加尔文的挚友,诺克斯(John Knox)。长老会之名,由他创设的教会得名。后来,随着宣教运动,长老会在美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再传到世界各地。于是,依照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归正宗教会的组织体制和教务功能所形成的教制模式,一般又被称为“长老——议会制政体”(Presbytero-synodal polity),即,通过教会全体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有德行和威望的人,担任长老会议或院( college)成员,并以集体的形式主持教会的行政权力机构。这样的模式中,长老院的权力相当于集体召集人,但必须受制于议会会议(synod);在加尔文的归正宗教制模式中,任何教会的权力都必须得到约束和制约,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不允许出现个人教主式专权,更不能接受以上帝的名义实施个人集权,或在教义和教纪上不受约束。长老的权力是教会组织成员集体的权利之体现,教会议会依照程序和教律有权监督和制约包括长老在内的一切权柄。
从今天的教会教制研究来看,第二种作为一种特殊的教制(ecclesiastical govemance),长老制具有极大的教会政制性价值(the value of the Church polity),因为它几乎成为现代西方法治和民主系统里各大宗派的教会组织必须采纳或自然而然采纳的制度。它在西方特定的公民社会结构中,对良好政府结构的依存,几乎将五百年前小小的日内瓦共和国之最优政教关系模式进行了法律化的定制。或者说,它是教会民主办教的典范。[5]
从长老制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来看,通过全体信众按照严格的信仰和德行标准选举出来的平信徒,以长老之衔组成一个咨议和监察性的组织( College),行使对教会日常事务,如财政、慈善、教会纪律和组织成员操守等的管理和监督,对一些教会内部事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误会等进行依照程序的调解和仲裁。就一个范围广泛,具有全国性的规模来看,19世纪以美国长老会的模式,建立起了更加符合民主治理原则的教会权力制衡结构。即,以堂会、区会、总会等所有层面的议会机制形成更加合理的体制,每一个层面的权力中心都是来自基层的全体会众,并经由定期举行的选举产生了参与上一层的代表,组成议会形式,再行使对更上一层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此外,每一教会行政机构的执行负责人,都是采取有限任期制凡涉及到世俗利益的权力运作时必须接受公开议决和监督。
因此,在长老议会制(Presbytero -synodal)政体中,制衡机制的设计就是基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导致腐败这一共识。对于教会来说,如果自身无法约束教会领袖的腐败和专制行为,那么在信众和世俗面前,如何传证福音呢?如何使得民众在情感和理智上,认同教会在信仰上的权威和精神上的感召力呢?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长老议会制对教会财务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也使得教会有更多的力量去参与社会慈善和服务。种种扶贫济慈作为之成功展开在给教会带来极大的社会影响的同时,也给教会带来了更多的信徒和财富。于是,这种将权力基础始终定位于基层的理念,使得长老会教会传统迅速成为新教教会最具力量的教会治理模式。
特征
《圣经》中看长老的特征
宗教改革时期,改革家们所提出的建制性原则之一就是“唯靠圣经”,他们也提倡以《圣经》为基础来构建治理教会的理念。并且“后来的改革传统倾向于声称,加尔文提供的样板是首先得到《圣经》批准的样板”。依据这样的理论,我们要先从《圣经》中来看长老的职分。
1、《旧约》中的“长老”:一个显著的群体
实际上,“长老”的头衔持续地贯穿在犹太历史的整个过程中(书7:6;撒上4:3;王上8:1;申27:1;结6:7-14,结14:1),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他们像父亲般的权威持久稳固。在《旧约》中,我们几乎一直是在一些群体中发现他们的行动,而不是在个体中(王上21:8;士11:5;撒下19:11;王下23:1;撒上4:3;士8:14)。每个长老群体是由一个地区、城市、部落、甚至国家的占支配地位的议会所组成。
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历史中,通常会出现“以色列的”或“百姓的”长老们(出4:)。他们作为百姓的领袖阶层与摩西联合,或在摩西和百姓之间作调节者(出3:16、18,4:29,12:21,17:5、6,19:7等)。上帝也将降于摩西身上的灵分给七十位长老(民1 1:24下-30)。
对他们的资格、特权、或责任我们知之甚少。“以色列的长老们”是谁?有学者指出:“或许在理论上,他们可能作为所有当地长老们的一种聚集,在实践上那样一种集合似乎可能倾向于在某种固定的场合出现”。有经文暗示,他们的整个数目甚至有超过七十人的可能(出24:1;民1 1:16)。长老机构的权威是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难以确定。但他们“很可能与君王或某些武装领袖分开,他们的权威主要依靠长老们的人格,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他们代表着公众的利益”。
2、《新约》中“长老”的由来与作用
在《新约》中,“长老”一词首次出现于《使徒行传》11章30节。新约教授布鲁斯(F.F.Bruce)认为,“司提反殉道后,随着第6章为了周济说希腊话的寡妇们,一种财政事务就由长老们来接管。耶路撒冷教会的长老,似乎形成了一种基督徒最高议会,从十二使徒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但他们也常与使徒们聚集在一起(徒1 5:2、4、6、22,16:14)。路加对长老圣职的缘起不感兴趣,只是指出他们是由使徒按立的。保罗和他的同伴在新生的外邦教会中曾经按立了一些长老(徒14:23)。长老有时也称“监督”(徒20:28),他们的托付是“喂养”上帝的群羊。
在“教牧书信”中,“长老”一词(提前5:1;多2:2)的意义更多地用于一个显著的固定组织。他们有特殊的服侍,并为着这种服侍而受到特殊的尊重。根据《提摩太前书》5章17节,他们是“监督”,只是有时被委任去讲道与教导。在他们周围有执事,并且可能有女执事。他们会获得“好的名望”,但这与更高的职位无关,并且这种名望只在教会中。我们所知道的关于他们的服侍只有一件事,就是代求(雅5:14)。因此,这种服侍,对教会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以至于我们看到他们与主教同样重要。
我们没有发现在教会晟初期长老实施他们的职权,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他们是犹太会堂管理者的一种继续,并且耶路撒冷的长老们不是一个简单的当地机构,而大概是要与犹太公会相协调的组织。在《使徒行传》里,他们更多地作为使徒传统的护卫者”。他们还有医病的恩赐(雅5:14)等等。
职任的界定
1、“长老”职分的神圣性
主为建立自己在地上的身体,特别拣选某些人来治理他的教会。长老制中的长老承继了旧约和新约中的某些用法,又将其称呼用于更广泛的意义上。广义上说,加尔文讲到:“我称凡治理教会的都是监督,长老,牧师,教师,而不加分别,乃是随从圣经上的用法,以这些名称都表示同一个意思”。长老制的“教会行政管理及其人事”中也规定:“若指职位言,有时所指极为广泛,包括牧师及教师等,都统称为长老。根据我们的划分,我们依照使徒的称呼,称他们为监理或监督”。他们的“任职是属灵的,和牧师相同”。从狭义上说,长老专指在教会中被选举出来管理教会事务的德高望重的长者。
与其他圣职一样,长老首先要有上帝亲自的选召——内在的呼召,然后由人的选立和委任来加以印证——外部的呼召。加尔文极力反对由一个人的权威来委任圣职,他主张圣职必须通过会众投票选举产生。“因此,那些资格相当,经过众人同意和认可而被按立的人,就有照着神的话所立合法的牧职”。没有什么事比教会的行政机构更需要殷勤遵守规矩的,因为在这方面比在其他方面发生混乱有更大的危险性。“为叫急躁和捣乱的入不至擅揽教导和管理的职分,就有明文规定,没有受选召,就无人能在教会中任职。所以真正的教牧必须首先按规矩蒙召,其次必须应召”。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长老职分在选举和委任上的神
紧接着,他们必须经过神圣的按立礼方能任职。加尔文依据保罗的教训(提前3:1以下;多1:7以下)将他们被按立的资格概括为:除非人在道理上健全,在生活上圣洁,不致因过失使他们的权柄败坏,或使职分蒙羞,就不配当选为监督。在按立的事上当存敬畏的心,不可将此事当作平常,而应慎重认真地对待;更不可选举那没有才能不能胜任之人履行职务,因为长老的职分是神圣的。
2、长老所承担的职能
加尔文认为,在教会中有两项职务是永久存在的,就是治理事的和帮助人的。他说:“‘治理事的’,就我所知,乃从会众当中选出来的长者,会同监督施行规劝和训诫。因此,每一个教会从开始就有理事会,其中包括虔诚圣洁的人,有权纠正恶行的人等。经验表明,这种规律并非只属于哪一个时代。治理的职分是每一个时代所必须的”。这里向我们显明有形教会的不完全。在有形教会逐渐迈向终极无形教会的过程中会有各种问题的出现,基于这种考虑加尔文强调教会永远需要管理的人,故此治理教会的长老职分也顺理成章地作为存在于有形教会中一项永久的职务。
在长老制的教政体制中,信众按着上帝的教训和圣灵的感动,在元首基督耶稣之下,应当服从管理人的管治。教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有关教义、惩训,及供应等。负责教义工作者兼司圣礼事宜。教会常设有三种职分与这三方面相对应,就是“牧师或传道师,长老或监督,执事或供应员;而这三种人员都可以通称为教会的牧者”。教会中长老的服侍主要与“惩戒”相对应。这里首先预设教会中会有问题及不服约束的事存在,所以才专门设有长老之职,特要对会友的行为施行奖惩。依据圣经和传统,加尔文指出,“圣经中设立了三种牧职,同样古代教会根据圣经将教牧分为三种职分。他们从长老中选立牧师和教师;其他的长老主持训诫和纠正的事。执事受托照管穷人”。除此之外,这些长老们还要协助牧师的工作,“他们必须认真寻找信众中所结的佳果。劝勉、服侍、探访病人”。同时,加尔文也特别强调教会的神职人员需要得到政府官员的认可,及教会严格的地方性自治。这里看出他在政教关系上的平衡,即长老们虽然由教会选举产生,但也需要政府及众人的认可与肯定。因为一个灵德高尚的教会领袖,也一定会在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中得到众人的赞赏。
对于长老们所担任的职能,必须要看他们在议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的长老制通常有教会治理的四级行政机构。(1)第一级是基层议会:包括堂议会、执事会和理事会。堂议会由长老和牧师组成,关心所有信仰的和严格的教会性事务,负责监督包括牧师在内的圣职的选举,接纳或开除会友,和施行教会的秩序等;执事会主要负责照顾穷人和其他生活上的事务;理事会专管堂内财产、会众的奉献及法律的义务等。长老和执事的职务都是由牧师按立的。他们的按立是终身的,但是职务的实施是有期限的。(2)第二级是区会(又称为“长老会”,presbytery)由若干堂的牧师或某一地区的全体牧师加上各堂长老一人或多人组成,负责按立、任命、调动或撤销牧师。区会在教务、财政及法律方面对各堂行使管辖权。区会会议主席每年一选,并且他们还按需要定期开会。(3)第三级是大会(synod),由若干区会组成。它只是一个上诉的地方(a court of appeal),在区会中间的事务上起某种调节作用。此会议通常是每年一次会面,它的主席也每年一选。(4)第四级则是总会(the general assembly),负责全国性教会的教政、财政、宣教和教育等方面事工。它承担着以上三级的所有事务上诉的最后裁决。关于这种由长老通过议会来治理教会的制度,王艾明教授指出:“这种较为完整地体现出现代议会民主制的教会政体从教会行政议事实践来看却依然存在着极大的弱处,即教务会议当局必须花许多时间去对教会行政机构的每一项决定或提议进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审议和表决及复议和验证教会行政之执行效果。这种政体也表现出所有的现代西方民主政体所遇到的同样的局限,但是,总体上来说,廉洁、高效、民主和权利制衡等等内在的优势也只有这种教会政体所独具” 。这四级行政机构中,长老们都起着关键的作用。从某种层面上说地方教会的堂委主席,召集区会、大会会议的“主席”都相当于长老的职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工作任期要经常选举。这种长老议会制的政体始终在回应圣经中“长老们”常以“一个群体”出现的事实,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了权利过于集中而带来的危机,并充分体现了一种民主的精神。
3、长老与主教之间相互协调的关系
当论及“古代教会的情况,和教皇制出现以前教会所用的体制”时,加尔文特别讲到丁主教的来源,并指出主教和长老之间的联系。他说,“凡受托教导职务的,都称为长老。为求防止因职位均等而生纷争起见,乃由各城的长老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位来,而尊称为主教”。主教的职分“较其它长老并非多有荣耀,得以管理同僚;他不过如同参议会中的执政官,提出当议之事,收集选票,施行劝告,告诫和勉励,用他的权威指导议事,并执行大众所议定的事。这就是主教在长老会中所任的职务”。同时,他引用古教父耶柔米( Jerome)的话说:“为求保持秩序和安宁,各地都处在一个主教的指导下,这主教较别人更尊贵,但他自己却服从由众弟兄所组成的大会。”
在加尔文看来,长老和主教在本质上都是为建立教会设立的。因为魔鬼挑唆教会中有结党之事,所以教会要有一个长老理事会来管理;并且为要除去纷争的种子,便将整个的管理委任于主教~人。所以众长老应当照教会的惯例服从作他们主席的主教;照样主教也该知道,大家应当共同联合起来治理教会。这里看到主教和长老之间的相互关联,即主教从长老中选出,而在主教事务较多的情况下,长老也由主教指派来分治教区,同时长老们又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反过来制约主教的权利。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职能上。从加尔文的论述中可见,早期教会中长老与主教之间的关系协调得比较合理。
实际上,加尔文的长老制神学构想正是建立在对古代教会体制回归的基础上的。实质上长老制并非反对主教的权威,也非将主教和长老对立起来。从方法论上说,加尔文重提古代教皇制出现以前的体制,乃是要以古代教会的传统为依据来反对教皇体制,并希望教会真正成为以基督为元首,借“议会”来反映人民意愿从而达到民主目的的教会。
在华情况
从理论上说,中国教会已经尝试对长老的职分作了界定。在1996年12月28日中国基督教常务委员会上通过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对长老的职分是这样规定的:(1)他们申请按立的要求是:“凡符合资格的长老人选,须由本人申请,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荐,由地、市教务机构选派牧师、长老三人成立按立小组,进行考核。认为合格者,择期进行按立,并报省级教务机构备案”;(2)长老的资格是:“长老不一定受过神学教育,但应坚守真道,具有多年服务教会的经历。长老主持圣礼及担任讲道者,须经省教务机构培训”;(3)长老工作的范围是:“长老协助牧师、教师管理堂点,其职责仅限于本堂及所属聚会点。如有需要,经本地教务机构同意,也可以牧养教导信徒,主持圣礼”。这种定位在原则上与长老制中长老职分的定位基本一致。因为,首先,“规章”强调了长老职分的神圣性,即这种职分须经过按立,并可以主持圣礼和讲道;第二,从他们的资格上说,他们虽然不一定受神学教育,但是必须有信仰基础与教会经验、及接受省级以上的培训;第三,他们与牧师、教师的关系,最主要的是协助性的工作,对于施行圣礼、教导等事工是在本地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与教务会议协调好方可实施。这三方面的规定与长老制的传统相似。这些规定既规范了全国基督教两会的各项工作,又对基层教会的规章制度建设也有很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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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2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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