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政策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市级以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市级以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健全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及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详细规划(包括控制和修建性)及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及村镇建设的“一书四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认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及规划管理,负责市域内国家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林草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退耕(牧)还林还草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市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市直的国有林管理机构及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市林业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在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导下,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在长治开展的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督察,对县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十一)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监督管理和批后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规划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及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属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林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办)。负责机关党政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起草,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值班、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后勤管理。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组织统筹信访工作。负责协调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负责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各类自然资源及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负责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统一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负责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或执行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或执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监督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及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全市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拟订全市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和开发区用地情况审核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跨县区级行政区重点区域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指导审核并监督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县(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规划行业,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拟订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全市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落实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
(八)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科。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政策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市域内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市区、规划区所属村镇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参与城乡市政(管网)类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市政公用环境设施、各类管线、河道治理等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论证。
(十)国土绿化管理科(长治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国土绿化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和林业草业碳汇等相关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拟订林业和草原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中央、省级、市级林业和草原投资及相关项目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林业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涉外、融资项目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的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市林业和草原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协调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耕地破坏鉴定工作职责。
(十二)地质勘查与荒漠化防治科。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相关工作。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协助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起草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科。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矿产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采矿权的出让和审批登记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论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储量报告评审。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保护工作。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科。负责全市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市的测绘活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
(十五)林草资源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林权管理工作,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调整、监管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拟订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草原生态补偿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各类草原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六)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湿地管理科)。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撤销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市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核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七)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相关工作。
(十八)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九)自然资源督察科。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我市开展的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县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专项督察工作。
(二十)财务与资金运用科(内审科)。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资金运行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负责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参与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林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生态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人员社会保险收缴工作。
(二十一)编制人事科。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干部监督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协调扶贫相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现任领导
谢斌 (党组书记、局长 )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被评为2021年度自然资源报刊读报用刊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