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是长治市
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为
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等。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办)负责文电、会议、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的重大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编制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办相关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审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财务科(内审科)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账务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内控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文化旅游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负责、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建设项目、文物保护项目申报。
(五)改革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市文化和旅游业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
(六)艺术科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市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工作。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所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七)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承办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审核推荐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促进传统工艺振兴。
(九)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艺术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拟定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资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市文化和旅游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全市重点
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实施。负责行业扶贫工作。指导旅游商品研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十)资源开发科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统筹指导旅游市场开发,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市级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推动长治文化走出去。
(十一)市场管理科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综合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业务工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文物、广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广播电视管理科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文物管理科拟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负责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承担确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机构简介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旅游活动。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和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
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旅游区、
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和指导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长治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
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全市
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七)拟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
(十九)负责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十)负责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承担确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二十一)负责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博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旅融合、新媒体融合发展职责。减少、下放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直属单位
(二)长治市文化艺术学校
面向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各类中专艺术人才,同时为高等艺术学校输送优秀学生;为传承保护上党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后继人才;为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化培养艺术人才。
(三)长治市戏剧艺术研究院
创作戏剧文学、音乐、舞台美术及地方戏剧作品;研究保护地方戏剧,繁荣本地戏剧艺术事业,保护地方戏曲文化遗产,建立地方戏曲艺术资料库;促进和繁荣地方群众文化事业,培养地方戏剧人才,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普及地方戏曲知识,传承地方传统文化;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提升本地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长治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长治市旅游培训管理中心
指导和管理全市旅游行业及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年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旅游教育培训规划。
(六)长治市考古研究所
负责全市文物的调查、发掘、保护和研究宣传工作,对各县市区的考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文物保护理论、技术与方法研究;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做好考古发掘各项工作及相关研究工作;及时进行古墓葬、古遗址的抢救性发掘;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做好相关的文物考古调查、发掘工作。
承担域内古建筑、石窟、壁画、塑像等文物的调查研究及科学保护任务;依据相关资质承担相应级别文物建筑及古典园林的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工程设计等业务。
(八)长治市城隍庙文物管理所
做好本保护主体及其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九)长治市导游管理中心
做好导游注册服务相关工作,促进导游队伍健康发展。
(十)长治市歌舞剧团
精心组织,排演丰富多彩的各类歌舞剧目,圆满完成各类政治性演出任务;努力拓展文艺演出市场,把高尚的精神食粮奉献给广大的城乡观众,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围绕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政策深入人心,从而激发人民群众空前的建设热情;以剧团为基地,面向社会大力开展艺术培训,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艺术文化素养,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贡献。
(十一)长治市上党梆子剧团
创作演出优秀剧目,为人民群众服务。
创作演出优秀上党落子剧目,为观众服务;传承发展
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弘扬民族精神;改编和创新上党落子新剧目,丰富民间戏曲文化产业。
创作演出优秀豫剧剧目,为观众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创作演出优秀豫剧和其它形式的剧目,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做好杂技事业的传承与发展,创作演出优秀杂技节目,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参与对外文化交流,为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服务。
(十五)长治市群众艺术馆
为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繁荣群众文化事业提供服务。文化宣传、文艺活动组织、业务文化创作组织、村级文化业务指导、群众文艺理论研究辅导、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收集整理与保护、专业干部培训指导。
通过流通阅览、馆际互借、书目参考、咨询答疑等各种形式和现代化服务手段为读者服务,为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提供知识支撑和信息服务,传播人类文化科学知识,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求。
(十七)长治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传承、研究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开展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传承人推荐申报、建档工作。
现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