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2月21日,建立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公安局;同年6月,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长江公安局;
2002年1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2002]1号)明确:“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的公安管理事权。”“长江航运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局领导,其党政关系由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所属公安机构由长江航运公安局统一垂直管理,公安业务工作实行长江航运公安局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长江航运公安局领导为主。”“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为行政机构,公安民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长江港航公安机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长江港航公安机构的
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交通部计划渠道。”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批准,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批复长江航运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复宇[2002]181号)。
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原则,调整完善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将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划转公安部统一领导管理,交通运输部不再领导管理。
3. 负责侦破发生在长江中央管理水域的各类刑事案件,预防、制止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4. 负责长江中央管理水域水上设施、船闸和客运、货运船舶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反恐怖、反劫船等工作,处置突发性事件;
长江航运公安局办公室(指挥中心)、法制处(监所管理处)、信息通讯处、财务处、基建装备处、审计处、警务督察处、警卫处(船舶保卫处)、政治部(下设宣传教育处、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国内安全保卫总队(出入境管理处)、治安管理总队(水上巡逻警察总队)、刑事侦查总队(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水上消防总队(消防监督处)、乘务警察总队。
长江航运公安局下设:
泸州、
重庆、
万州、
宜昌、
荆州、
岳阳、
武汉、
黄石、
九江、
安庆、
芜湖、
南京、
镇江、
苏州、
南通、
上海等16个分局和长江航运人民警察学校(交通部公安民警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