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
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市政公用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人员编制
市市政公用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公用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市政管理处
负责全市市政管理工作;参与新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验收;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其中道路为中修以下)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负责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技术管理;负责棚户改造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验收;负责全市市政维修养护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区防汛工作。
(三)供水管理处
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供水工程的立项、方案论证、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技术管理与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供水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供热管理处(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供热工程的立项、方案论证、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负责供热行业技术管理与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管理;负责供热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供热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燃气管理处
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燃气工程的立项、方案论证、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行业技术管理与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市公用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编报市政公用城维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各城区市政公用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七)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机构职责
职责调整
(一)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燃(煤)气管理和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及原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的城市供热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向城区和开发区下放市政公用方面15条职责。
(四)加强对公用企业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职责。
职责详情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公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市政公用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公用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参与新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验收;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其中道路为中修以下)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负责棚户改造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验收;负责城市亮化规划计划(不含新建道路、桥梁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管理;参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的管理;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三)承担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负责拟订城市公用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公用企业的经营资质审验及行业管理;负责对公用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行风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五)负责市政维修养护和公用工程技术管理;负责公用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六)负责编报城市市政公用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资金和市政公用的城市维护费,并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内部审计;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的统计工作。
(七)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八)负责市政公用信息化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政公用方面的投诉举报、咨询求助、险情信息等;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市路灯管理处、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中心、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和市建设系统12319服务监督中心划归市市政公用局管理。
(二)原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所属市房屋住宅服务中心(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涉及供热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及相关服务工作职责的1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的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整建制,划归市市政公用局管理,与市市政公用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报批。
(三)下放城区和开发区的职责
1.负责市政公用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负责编报市属34条主干道以及四环路之外的道路小修工程的年度维修计划,并组织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施工管理。
3.负责编报年度市政公用城市维护资金、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计划及资金使用报告。
4.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违章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受理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养护的投诉。
5.负责协助巡视交警、电力、水务、公交、燃(煤)气、供热、通讯等部门单位的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通知产权单位处理,并监督维修和验收。
6.负责数字化管理指挥调度中心二、三级网络平台建设及运行。
7.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8.负责协调辖区内居民供水投诉,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9.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理供水污染事件,确保水质安全。
10.负责辖区内供热规模100万平方米以下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初审、供热应急准备金的收缴、供热质量、供热运行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11.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的供热信访问题。
12.负责协助燃气企业对辖区内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13.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燃气事故时人员疏散工作。
14.负责汛前检查、隐患处理、清障工作。
15.贯彻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社区协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