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审计局是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而设立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制定我市地方性审计工作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管理和由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调查研究、信息宣传、保密等项工作;负责协调提案和议案办复及信访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
法制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组织和办理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审核局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审计业务文书和程序;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组织开展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拟订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国库系统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负责审计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行政政法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规定范围内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行政政法审计业务。
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科教文卫审计业务。
经贸外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负责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贸外资审计业务。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由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农林水牧、资源环保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牧、资源环保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由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属国有施工企业;负责审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同级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和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人事监察处
负责管理局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人事、行政监察、工资、医保、机构编制、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6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8名(仍划入机关服务中心)。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局长级);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其他事项
(一)市审计局设立派出审计机构。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市审计局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设立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其行政编制14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均已计入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内。派出审计处的人、财、物由市审计局直接管理。
1.派出审计一处
负责完成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及其所属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指导监督开发区有关部门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派出审计二处
负责审计市级基建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负责审计企业及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的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基本建设审计业务。
(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现任领导
孙忠林:局长
于明军 : 党组成员、副局长
常志德 :党组成员、副局长
苏 丹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王 中: 长春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