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组建市林业和草原局。不再保留市林业局。
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6号),设立锦州市林业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改革
2018年11月27日,组建市林业和草原局。将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不再保留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点绿化工程规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及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我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及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审核征用和占用林地项目;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国家、省重大林业改革意见的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六)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引导林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检查监督全市林业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八)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指导林业检疫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