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票
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办理议付或结汇时,在商业发票的基础上而单开立交付给银行的简式单据
银行发票是在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办理议付或结汇时,在商业发票的基础上而单开立交付给银行的简式单据。议付银行和开证银行在审核银行发票时,要以信用证的规定条款为依据,但信用证的条款比合同条款要简略,而商业发票则是依据合同的细节开立的。由于银行一般不愿承负超过信用证条款以外的其它任何责任,所以一般是要求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开立简略的单据,适应办理议付和结汇时银行的要求。因此除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银行可以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银行发票 (Banker's Invoice)的采用是当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方法等比合同规定大为简略时,出口商如根据合同将前述各项细节详细列入发票中交银行议付,往往会被拒付,因为议付行开证行等只肯依照信用证条款核对单句,不愿负担超过信用证条款以外的责任。此时,出口商只能将符合和的详细发票直寄进口商,同时另外再按信用证的要求开立简略的发票,以满足银行的要求,这种简略的发票即称为应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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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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