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是非营利性自收自支的服务机构,为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更改?项目的
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面提供服务。
中心组织机构
1、综合部
负责安排交易活动场所及设施,提供交易服务,办理相关收费业务。
2、信息部
发布铁路一级有形建设市场铁路工程建设招标公告并向指定媒体传递,发布招标过程信息(资审结果、公告变更、答疑补遗、开标结果、中标信息等)。收集和存储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企业状况信息,铁路建设信息,为招投标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负责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 发布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铁路工程建设招标公告并向指定媒体传递,发布招标公告变更。
3、交易部
受理入场交易项目,掌握进程,提供服务;办理交易证,维护交易卡使用;核发收费通知书,办理合同登记,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交易规则
总则
1.1 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1.2 铁道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受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部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活动进行监督。部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负责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务。进入市场的有关各方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 经批准进入市场交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1.4 本规则所涉及市场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程序,必须在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程序中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程序,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可在部工程交易中心外进行。 ?
市场准入
2.1 市场进驻单位的必备条件:
2.1.1 经铁道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
2.1.2 经
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服务单位;
2.1.3 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铁路发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1.5 单位信誉良好。
注:除2.1.1款外,第2.1.2、2.1.3款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2.1.4、2.1.5款条件。
2.2 符合进驻必备条件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单位,必须办理《交易许可证》方能进入市场交易。
2.3 办理《交易许可证》的程序:
2.3.1 领取并填写《交易许可证申请表》;
2.3.2 填写《交易许可证申请表》后,随带
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报部工程交易中心;
2.3.3 经部工程交易中心审查,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2.4 具备进场交易资格的单位,可派1~2名交易员携带《交易许可证》进(驻)场了解交易信息,负责日常交易联系。交易员名单需事先报部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项目入场申请
3.2 项目入场申请程序
3.2.1 领取并填写《项目入场申请表》;
3.2.2 填写《项目入场申请表》后,随带下列资料报部工程交易中心审查:
3.2.2.1 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
3.2.2.2 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
3.2.3 经审查项目具备入场条件,由部工程交易中心在《项目入场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连同下列资料送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3.2.3.2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2.3.3 主要负责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经济人员的基本情况;
3.2.3.4 专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件。
资格审查
4.1 招标人招标发包资格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查。
4.2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2.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2.2 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4.2.3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4.2.4 具有财务机构,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财务核算;
4.2.5 其负责人的经历、职称和技术、经济人员配备与其资质等级标准相符;
4.2.6 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
4.3 资审合格具备招标资格的,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项目入场申请表》中签注意见。
4.4 经审查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其招标业务,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部工程交易中心转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招标代理应作到:
4.4.1 按照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酬金;
4.2.2 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4.2.3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4.2.4 与行政机关、投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申请
5.1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5.1.1 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1.2 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5.1.3 建设资金落实;
5.1.4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原则协议。
5.2 办理招标申请的程序
5.2.1 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
5.2.2 填写《招标申请表》后携带下列材料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
5.2.2.1 年度建设计划;
5.2.2.2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的批准文件;
5.2.2.3 省、部对征地拆迁的原则协议或意见;
5.2.2.4 资金来源;
5.2.2.5 招标计划;
5.2.2.6 对投标人的特殊资格要求。
5.2.3 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后批复《招标申请表》和招标计划。
报名资格预审
6.1 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向招标人报名申请投标,参加资格预审。招标人或其他的单位和任何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投标人。
6.2 申请投标的程序:
6.2.1 领取并填写《投标申请表》;
6.2.2 填写《投标申请表》后,随带下列材料报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6.2.2.2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6.2.2.4 企业概况、业绩(近五年);
6.2.2.6 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能力(至处级单位);
6.2.2.7 在手合同工程情况;
6.2.2.8 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6.2.2.9 招标人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
6.3 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招标人不得提出过高的资格要求。经资审合格的,批复《投标申请表》准予参加投标。招标人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部工程交易中心,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应说明原因。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应当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只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应当做到内容齐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道部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厂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会
8.1 招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招标会的内容包括:
8.1.1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8.1.2 现场踏勘,可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投标人约请设计单位自行进行;
8.1.3 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
8.2 提出问题和答复问题均应采取书面方式。 书面答复应当抄送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此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投标文件递交
9.2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投标书的份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书1份正本,其余为副本。
9.3 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之前,允许投标人以函电方式对已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补充或修改,甚至撤回其投标书。
9.4 投标书及补充或修改函件的递接应通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部工程交易中心派员在场监督,由招标人检验、密封与标志后封存。
9.5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书有效期终止日时间内,不得撤回投标书,否则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评标方案
10.1 评标方案由招标人制订,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核。
10.2 评标方案应包括: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组织、评委专家的抽取等。
10.3 评标的组织形式由招标人确定,其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受聘的专家组成,人数可为7~13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10.4 评标专家的抽取办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和评标方案的特点制定。评标专家可为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各方面专家的组成比例,可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在评标方案中确定。选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天通知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0.5 评标专家的产生由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部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随机抽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重新抽取。
10.5.1 选定的评委与该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的。
10.5.2 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10.6 确定评标方案的时间、地点;评标方案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开标前研究确定。也可与递交投标书同时进行,但其地点应使得研究评标方案的人没有与投标人员接触和联系的条件。
开标评标定标
11.1 开标
11.1.1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部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若招标人委托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主管部门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参加。必要时招标人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
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11.1.2 开标的程序:
11.1.2.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名单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
11.1.2.2 宣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
授权委托书,并核实是否到会;
11.1.2.3 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唱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
11.1.2.4 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书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书和补充、修改函件。
11.1.2.5 投标人代表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投标书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人代表作简要解释,但解释不得超出投标书内容的范围。
11.1.2.6 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11.1.2.7 开标应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11.1.2.8 宣布开标会结束。
11.2 评标
11.2.1 评标应严格按公布的评标办法进行,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标准和方法。
11.2.2 评标只对投标人报送的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有效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11.2.3 评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不得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允许或接受对投标书实质内容的改变。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问题。确定中标前(或后)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11.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及工作人员施加任何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企图、
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能导致投标废标。 评标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在评标活动中若有徇私舞弊、显失公正的行为,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取消评标资格。
11.2.5 招标人应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评标委员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和联系,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对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11.2.6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11.3 定标
11.3.1 定标应根据定标办法。招标人可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 招标人未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11.3.2 定标工作不得确定低于成本价的最低标价中标。若有必要,可由投标人提出投标项目成本价的详细分析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的技术措施,经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或工程造价咨询部门分析论证确定。
确定中标单位
12.1 招标项目定标后,招标人应在发
中标通知书前一周,将评标结果书面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核备。评标结果包括: 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评分情况等。并将投标书及评标过程的所有资料封存备查。
12.2 评标结果的报送程序:
12.2.1 领取并填写《评标结果核查表》;
12.2.2 填写《评标结果核查表》后,随带评标结果材料报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待批准后抄部工程交易中心;
12.3 一周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部工程交易中心。
签订合同
13.1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需要),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交易双方经过协商可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不齐全、不完善的内容进行补充,但不能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的实质内容,合同金额必须与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一致。
13.2 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招标人报请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考虑与另一投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
13.3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质量监督手续
(规则另行制定)
公布交易结果
15.1 交易双方携带合同正、副本到部工程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后,办理合同登记。部工程交易中心在合同正、副本的第一页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15.2 部工程交易中心在电子屏幕上公布交易结果:项目名称、中标人、中标价格、合同金额、工期、质量标准等。
15.3 交易双方不缴纳交易手续费、不办理合同登记的,报主管部门同意,不批准开工。补交交易手续费后,方能进入市场参与项目交易。
罚则
16.1 交易方不按本规则办理的,部工程交易中心拒绝办理相关程序的手续。
16.2 交易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铁道部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16.3 交易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无相关法规规定的,部工程交易中心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分:
16.3.1 在电子屏幕上通报批评;
16.3.2 取消一次交易资格;
16.3.3 取消半年至一年的交易资格;
16.3.4 吊销交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