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电体育局是政府职能部门,主管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工作。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省文艺、体育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按照全市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全市文化体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与安排落实全市重大文化艺术、广播影视生产项目和计划。
(二)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管理、体育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负责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版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及行业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文艺创作、艺术研究和文化艺术志的编著工作。
(三)组织制定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新闻出版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组织协调全市公共文化体系、体育设施、文化设施建设,组织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管理全市文化
体育艺术活动以及公益性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公共图书馆事业和社会文化、体育团体;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工作。
(1)申报、推荐全国、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审核、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申报、管理文物维修经费;协调指导、检查全市的文物安全工作。
(2)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工作;依法实施娱乐、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美术品经营和音像、电子、书报刊等出版物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
(3)负责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批发等单位的管理。负责本市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印刷业。
广播电视行业管理
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
(1)负责指导市广播电视中心(台)及其他广播电视传输、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各类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2)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4)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