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图书奖是
行政院新闻局为积极辅导出版事业于1976年创设的奖项,奖励在
出版领域有卓越表现之出版事业及从业人员,藉以提升出版质量,促进出版事业发展,发挥文化传播功能,倡导全民读书风气,进而建立精致的书香社会。 「金鼎奖」意取「金言九鼎,文化薪传」之意。「鼎」为三足两耳之
金属制品,在中国古代为传国之重器,古人撰录先祖之功德,皆刻着于祭祀之鼎,以示不忘,对于中国人而言,鼎乃象征权威事务的传承。
金鼎奖创办之初,仅有两项奖励,即「优良杂志奖」及「出版品输出绩优奖」;六十九年开始分为「新闻、杂志、图书、唱片」四类金鼎奖,每类再细分若干奖项;七十一年开始设立金鼎奖奖金,颁予得奖之出版事业机构及个人;七十四年增设「推荐优良出版品」,评选出得奖作品以外值得向社会大众推荐之作品,并颁赠奖牌以资鼓励;八十五年取消「唱片金鼎奖」,将之与金曲奖合并办理,并增加金曲奖奖励项目;另增加「金鼎奖特别奖」;九十年取消「新闻金鼎奖」以符合媒体监督政府之精神,另为更具体化「特别奖」的给奖精神,将之更名为「特别贡献奖」。 以九十一年金鼎奖为例,得奖者可获颁奖状乙纸、金鼎奖乙座及奖金(团体奖新台币十五万元;个人奖新台币十万元;杂志印刷奖、图书印刷奖与新杂志奖新台币三万元)。「特别贡献奖」得奖者获颁奖座及奖状。此外,经评审委员会推荐为优良出版品之出版事业,可获颁奖牌乙座。凡得奖及获推荐之出版品,得于封面印制金鼎奖标帜,以示荣誉。
一、 为奖励优良杂志与图书出版事业与其从业人员,及对出版工作有特殊贡献或成就之团体或个人,特订定本要点。 二、 奖励对象:合法发行杂志、图书之事业及个人。但政府及公营事业发行者,不得为奖励对象。 三、 本要点评审工作由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遴聘专业人士组成金鼎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标准由该委员会议定之。 四、奖励项目: (一)杂志类: 1、出版奖: (1)最佳人文类杂志奖 (2)最佳文学及艺术类杂志奖 (3)最佳财经时事类杂志奖 (4)最佳儿童及少年类杂志奖 (5)最佳科学及技术类杂志奖 (6)最佳信息应用类杂志奖 (7)最佳家庭及生活类杂志奖 (8)最佳语言学习类杂志奖 (9)最佳新杂志奖 2、个人奖: (1)最佳专题报导奖 (2)最佳编辑奖 (3)最佳美术设计奖 (4)最佳摄影奖 (5)最佳专栏写作奖 (二) 图书类: 1、一般图书类:(1)出版奖: (甲)最佳人文类图书奖 (乙)最佳科学类图书奖(丙)最佳社会科学类图书奖 (丁)最佳文学类图书奖 (戊)最佳艺术生活类图书奖 (己)最佳工具书奖 (庚)最佳漫画书奖 (2)个人奖: (甲)最佳著作人奖 (乙)最佳主编奖 (丙)最佳美术编辑奖 (丁)最佳翻译人奖 2、儿童及少年图书类(1)出版奖: (甲)最佳人文类图书奖 (乙)最佳科学类图书奖(丙)最佳文学语文类图书奖 (丁)最佳图画书奖 (戊)最佳漫画书奖 (2)个人奖: (甲)最佳著作人奖 (乙)最佳主编奖 (丙)最佳美术编辑奖 (丁)最佳插画奖 (三) 特别贡献奖 五、奖励名额及方式: (一)出版奖:各奖项得选出入围作品五名,各颁发奖牌乙面;其中最优者一名,颁发金鼎奖奖座乙座及奖金。 (二)个人奖:各奖项得选出入围作品五名,各颁发奖牌乙面;其中最优者一名,颁发金鼎奖奖座乙座及奖金。 (三)特别贡献奖:得奖者一名,颁发金鼎奖奖座乙座。 前项出版奖及个人奖入围名额,评审委员会得为增减或从缺之决定;入围后,评审委员会应评选出最优者一名。 第一项第(三)款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得为增额或从缺之决定。 六、各年度金鼎奖报名须知由本局另订之。 七、入围者或得奖者有参选身分不符规定、作品不实、违反著作权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于事实确认后,撤销其入围或得奖资格,并追缴其已领得之奖牌、奖金或奖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