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管理
国家对金银的经营、保管、进口、出口以及金银市场的管理
金银管理,是指国家对金银的经营、保管、进口、出口以及金银市场的管理。在中国,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1983年6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同年颁布的细则实施管理。主要内容:(1)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2)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心境内机构所持有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4)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但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5)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6)—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7)凡因生产、科研等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结余交回;(8)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经营单位不得超范围经营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制度类型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情况不同,各国的金银管理制度亦有所差别。依国家管理的力度大小可分为三种类型:
1、严格管理型,即允许居民在国内市场上买卖金银,但禁止金银出入国境
2、部分管理型,即允许本国非居民按市场价格自由买卖金银。但对金银出入国境规定有许多限制措施。
3、自由放任型,即允许居民、非居民按市场价格自由买卖金银,金银也可以自由出入国境,不加任何限制。
我国制度
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4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方法》,共同确立了我国金银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国家金银管理机关
我国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原则,行使金银管理职权,统一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保护公民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禁止金银作为货币流通。
(二)金银管理的范围
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管理以下几种金银及其制品:
1、矿藏生产金银的冶炼副产金银。
2、金银条、块、锭、粉。
3、金银铸币。
4、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5、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6、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三)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则
依据《对金银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是金银出入境管理机关。我国对金银进出国境采取宽进严出的管理原则,包括金银的入境管理和出境管理两部分内容。
1、金银的入境管理
(1)国家进口金银,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办理.
(2)任何人携带金银进入我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的我国海关申报登记。
2、金银的出境管理
(1)携带金银出境时,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放行。
(2)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 ,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15.625克),白银饰品五市两(15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将 原物带回。
(3)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 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 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放行。
(4)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城镇 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 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 不许携带出境。
(5)我国外经贸部门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携带由人民银行供应的金银所加工的金银制品出境时,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开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查验放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5 07:33
目录
概述
制度类型
我国制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