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铭
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金道铭,男,满族,1953年12月生,北京市人,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0.07——1972.12,北京市东城区城建房管局工人
1972.12——1979.02,共青团北京市东城区委干部、组织组负责人 (其间:1974.05——1975.05,北京市怀柔县沙峪公社下放劳动)
1979.02——1980.09,共青团北京市东城区委副书记(其间:1979.02——1979.08,中央团校学习)
1980.09——1987.12,共青团北京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青工部部长 (北京市政协委员,1980.04——1984.08,北京市东城区职工大学中文专业学习)
1987.12——1990.11,国家监察部办公厅干部、部值班室主任、办公厅外事办主任兼办公厅办公室主任(1985.09——1988.07,北京联合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函授经济法专业学习)
1990.11——1993.01,国家监察部办公厅副司级监察专员兼外事办主任
1993.01——1993.04,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副局级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外事办主任
1993.04——1994.03,中央纪委监察综合室副主任兼外事办主任
1994.03——1997.01,中央纪委外事局局长 (其间:1995.09-1996.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01——1997.09,中央纪委副秘书长(1995.04——1997.04,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律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7.09——1998.04,中央纪委副秘书长兼五室主任
1998.04——2002.02,中央纪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2002.02——2006.08,中央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交通部党组成员(其间:2003.03——2004.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3.09兼交通部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2006.08——2010.09,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2010.09——2011.02,山西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2008.03——2010.12,武汉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1.02——2011.03,山西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2011.03——2011.11,山西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2011.11——2014.01,山西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
2014.01——2014.02,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中共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八届、九届、十届山西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2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道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1月3日,播出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关于这部专题片的新闻发布稿中,专门提到了三个人:朱明国、金道铭、魏健。
免去职务
2014年3月1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道铭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3月2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金道铭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公告。并罢免金道铭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法双开
201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金道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与他人通奸。
金道铭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金道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书记金道铭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审开庭
2016年2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一案。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铭利用其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干部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73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金道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金道铭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0月1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案,对被告人金道铭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金道铭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铭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781389亿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道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金道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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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