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调节是金融当局通过对全社会融资活动的调节来保持整个经济和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金融调节的地位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体制的特点有关。在经济落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国度里,或在通过财政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积累和投资的经济体制中,金融调节的地位是微乎其微的。相反,在经济较发达、通过信用方式来筹集资金和进行建设的国家里,金融调节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含义与背景
各国货币基本均为信用货币,同时金融又影响货币供求。因此,只有通过金融调节才能实现对货币供求的调节、实现价格稳定。金融调节的目标是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健全银行体制和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恐慌和银行倒闭。对于前四者来说,金融当局难于直接操作。需选择一定的指标,以反映这些目标,又易于为金融当局所调控。这些指标应符合相关性、可度量性、可控性三项要求,如利率、货币供应量、贷款规模等。相应的金融调节手段有四类:①一般性的控制工具,如公开市场业务、准备金制度、再贴现率等;②择类性调控工具,如消费信贷管制、住房信贷管制等;③直接信用挖制工具,如贷款限额、最高存款率、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额等;④间接信用控制工具,如道义功告、窗口指导等。各类金融调节手段的选用与一国的金融体制有关,不存在统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