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组织制度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于本国金融的监督管理体制,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
机制介绍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主要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中国情况
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成立。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随着职能的调整,几家银行经历了多次的合并与分立。这样的经济体制背景与金融组织结构,构成了中国金融业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基础,也逐步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的监管体系。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完全以银行为主,主要经营活动是计划拨款、贷款和存款,基本不涉及证券、保险和外汇等业务。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是集货币政策、金融经营和组织管理等多项职能于一身,它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也是计划和行政性质的。可以说,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事实上并不存在现代通行的“金融监管”概念,金融体系的运作与管理机制也与市场经济截然不同。因此,准确地说,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并不存在金融监管制度,只有金融管理体制。当然,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与金融发展水平条件下,这样一种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单一主体的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保证了当时一个崭新国家的金融体系的统一与高效,也为其日后以央行监管为主导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一定的经验、组织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储备。
中国自1978年底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大大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并对金融市场体制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时最突出的变化是政府相继恢复或新设了几大专业银行,以及保险、信托、证券等行业的金融机构,并为规范其经营行为出台了一些行政性规章制度。这一阶段,随着专业性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对于它们经营行为的规范也由内部管理变为外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被正式确立为中央银行,并且成为相对独立、全面、统一的监管机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正式确立。但是这种监管仍然主要依赖于行政性规章和直接指令式管理。这种监管体系中各主体的地位和权力依托于行政体系,而不是由明确的法律授权形成的。 
199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也催生了证监会、保监会及银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相继诞生,分业监管体制也逐步确立。在这一阶段,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分业监管的体系逐步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完全分离出日常、具体的金融监管权后,主要承担货币政策,也担负支付清算、外汇管理、征信和反洗钱等基本制度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维持金融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起主导作用。金融监管步入法制化阶段,基本金融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和完善。
2004年以来,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得到进一步巩固与完善,监管协调与国际合作也有了新的发展。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尝试和其他改革探索也在逐步推进。这一阶段的中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发展,与迎接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综合化经营以及金融危机的挑战密切相关。在此阶段内,“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在以下几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一是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对《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订;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和丰富监管内容,对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加强了对金融创新和部分跨金融领域经营的监管;三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加强了协调配合,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四是审慎性监管和功能型监管已被提到监管当局的监管改革议事日程上。
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常设执行机构,统筹协调金融监管政策间,部门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合。同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将银监会与保监会进行合并,这是统筹协调银行和保险领域监管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需要。除此之外,保留证监会的相对独立也有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之意。在新的“一行两会”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将更加清晰,更多的担负起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和系统重要性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法律法规体系及全口径统计分析等工作。各地相继成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将承担起对“7+4”类机构以及一些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工作。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历史。其中,银保监会主要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8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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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类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