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国资
经济术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表现为金融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国有股权以及其他应享有的权益,该等金融企业资产,简称“金融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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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金融企业的类别角度区分,金融国资主要包括以下“银、证、保、基、信”等五类:一是银行类,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信贷机构组成,充当社会信用中介,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经营形式,集中社会闲置资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而促进经济有效运行。二是证券类,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经纪公司、证券发行者(上市公司),证券购买者等组成,由这些机构实现社会闲置资金由储蓄转向投资,证券市场价格发现信息传播以及资金筹集,决定和影响着资源向效率高的行业转移和配置。三是保险类,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四是信托类,包括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的公司。五是证券投资基金类,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
2、从金融国资存在的形态和流动程度划分,金融国资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存货预付费用等;二是权益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抵债资产等:三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3、从金融国资的所有制结构划分,金融国资可为国有金融企业、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和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一般是指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或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是指国有金融资本占其实收资本的50%以上的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金融资本占其实收资本的比例不足50%,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金融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或者其它安排,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国有参股金融企业是指国有金融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较低,其表决权对金融企业股东(大)会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按行政隶属关系分为中央管理的金融国资和地方管理的金融国资。地方管理的金融国资又可以再细分为省、设区市和县三级管理的金融国资。
参考资料
金融国资.MBA智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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