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
投资主体对
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表现为金融企业的
国家资本金、
国有股权以及其他应享有的权益,该等金融企业资产,简称“金融国资”。
1、从金融企业的类别角度区分,金融国资主要包括以下“银、证、保、基、信”等五类:一是银行类,由
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信用合作社、储蓄信贷机构组成,充当社会信用中介,通过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经营形式,集中社会闲置资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而促进经济有效运行。二是证券类,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经纪公司、证券发行者(上市公司),证券购买者等组成,由这些机构实现社会闲置资金由储蓄转向投资,
证券市场的
价格发现、
信息传播以及
资金筹集,决定和影响着资源向效率高的行业转移和配置。三是保险类,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和
再保险公司等。四是信托类,包括经营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的公司。五是证券投资基金类,
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
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
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
封闭式基金。
2、从金融国资存在的形态和流动程度划分,金融国资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流动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
应收帐款、
应收票据、
存货、
预付费用等;二是权益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
抵债资产等:三是
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
3、从金融国资的
所有制结构划分,金融国资可为国有金融企业、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和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一般是指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或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是指国有金融资本占其实收资本的50%以上的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金融资本占其实收资本的比例不足50%,但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金融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或者其它安排,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国有参股金融企业是指国有金融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较低,其表决权对金融企业股东(大)会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