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这一概念是中美、中欧、中加在WTO框架下磋商确定的,施行多年且为各方普遍接受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依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等文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实行许可管理。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8月起开展境内金融信息服务报备工作。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发展改变了金融信息服务信息获取、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方式,金融信息服务内容更加多元化和专业化。但金融信息服务向互联网的转移不等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也不等于金融信息服务,二者在发展背景、基本含义、发展内容、业务模式等各个方面具有本质区别。
近年来,个别实际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以金融信息服务为幌子,在未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借贷中介业务等金融业务,干扰金融秩序,也给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稳健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