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核算是指对各部门金融资产与负债状况的反映。
原则
1、鉴别并剔除非交易活动引发的金融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根据金融交易的定义,鉴别的标准有两条:
(1)发生金融资产所有权的变化;
(2)产生新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只要符合这两条标准中的任意一条,便可以鉴别为使金融交易。
2、估价原则:在核算时如何科学地确定参加金融交易的金融工具的价格。金融交易应按获得或转让资产时的价格记录,而且交易双方应按同一价格记录。价格中,既不包括手续费、佣金和对交易当中所提供服务的其他类似付款(这些应统一作为服务的购买处理),也不包括金融交易税(它应包括在产品税中)。
3、记录时间原则:金融交易的双方应在同一时点记录交易,其中:
(1)金融工具与金融工具之间的交易,应在金融资产所有权转移时记录。
(2)金融工具与非金融工具之间的交易,金融交易的记录时间应与该非金融工具在其他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或国际收支核算等)中的记录时间保持一致,即按实物交易的发生时间记录。
4、记录基础——取净额和合并原则,指以什么为基础记录金融交易。描述某一类资产项目的交易状况,可以采用逐项交易的发生额:总额和收支相抵以后的净额。
(1)净额的记录:取决于金融账户可以按资产的净获得和负债的净发生记录当期的各种金融交易。
(2)金融资产的净获得:核算期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总额与处置的金融资产总额相抵后的净额;
(3)负债的净发生是核算期新发生的负债总额与偿还的负债总额相抵后的净额。
如对债券交易来说,债券获得者应以其本期获得的债券减去出售的债券的净额作为记录基础,记入金融资产;债券发行者应以其本期发行的债券减去偿还的债券的净额作为记录基础,记入金融负债。
描述某一总体的交易状况,可以采用逐个总体单位的明细数据,也可采用将总体单位分组组合后各组的合并数据。合并,是把某一组机构单位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金融资产与负债交易相抵消的过程。对某一总体而言,金融交易核算采用合并数据作为记录基础,合并可根据分析需要在国民经济总体、机构部门和子部门等层次上进行。但不同层次的合并对于经济分析具有不同的意义。合并数据同样应取净额。
基本内容
1.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的核算。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净获得是指各国货币当局之间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交易的结果。
2.通货和存款的核算。通货持有量的净增加是各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本国货币当期净发行额是金融机构的负债变化,外国货币净流入额是国外部门的负债变化。各部门存款净增加是各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同时是金融机构的负债变化。如果存款业务发生在国内与国外之间,就会出现发生在国外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和负债变化。
3.股票以外证券的核算。各部门当期购买减处置的证券是各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各部门当期发行减兑付的证券是各部门的负债变化。如果这些证券发行兑付购置处置发生在国内和国外之间,国外部门就会发生金融资产变化和负债变化。
4.贷款的核算。贷款净增加是各贷入部门的负债变化,同时是金融机构和的金融资产变化。如果贷款业务的某一方属于国外,则要在国外部门记录相关金融资产和负债变化。
5.股票和其他权益的核算。当期新发行股票及其他权益净增加是发行者所在部门的负债变化,购买者及权益所有者所属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对于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交易者均应按照购买减出售的净额记录金融资产变化。对于准公司,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净增加是业主所属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是企业部门的负债变化。如果股票及产权交易发生在国外与国内之间,形成外国直接投资,就要在国外部门记录其金融资产和负债变化。
6.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核算。住户对人寿保险和养恤基金的净权益,按当期交易引起的净增加额记入住户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以及金融机构的负债变化。对预付保费和未决索赔准备金,按期初到期末的变化量记入投保人所属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及金融机构的负债变化。
7.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的核算。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的交易应按照当期发生与结算的净额分别记为应收单位所属机构部门的金融资产变化以及应付单位所属机构部门的负债变化。
平衡关系
1.部门内部:从一个部门内部来看,其运用方记录合计等于其来源方记录合计
金融资产净增加=负债净增加+净金融投资
2.部门之间:针对特定金融交易项目,各部门来源方合计等于各部门运用方合计
各部门金融资产净增加合计=各部门负债净增加合计
一部门金融资产增加=其他部门负债增加或金融资产减少
一部门负债增加=其他部门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
3.经济总体
国内金融资产净增加=国内负债净增加+对国外的净金融投资
对外金融资产净增加=对外负债净增加+对国外净金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