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良雄(1911—1987)是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1938年毕业于
东京大学法学部,1948年为该学部
副教授,1953年为
北海道大学教授,1966年调东京大学,任法学部教授,1971年退休,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同年受聘为成蹊大学法学部教授,1977年因经济法研究功绩卓著被国家授予紫绶奖章;1979年起担任日本经济法学会理事长。
简介
金泽良雄(かなざわ よしお,1911—1987),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1938年毕业于
东京大学法学部,1948年为该学部副教授,1953年为北海道大学教授,1966年调东京大学,任法学部教授,1971年退休,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同年受聘为成蹊大学法学部教授,1977年因经济法研究功绩卓著被国家授予紫绶奖章;1979年起担任日本经济法学会理事长。
金泽良难一生著述丰硕,代表性的著作有《贸易法论》(日本评论社1956年)、《产业法》(劲草书房1958年)、《水法》(1960年)、《经济法》(钻石社1961年)、《国际经济法序说》(有斐阁1979年)、《禁止垄断法的结构与运用》(有斐阁1979)、《经济法的史的考察》(有斐阁1985年)等。
金泽良雄是现代日本经济法学的主要代表,他的学说,不仅在日本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也因被满达人教授比较早地介绍到中国而深刻地影响了中国80—90年代经济法的发展,
金泽良雄对现代经济法的贡献,主要集中在其《经济法》一书中,该书作为斐阁《法律学全集(52)1》于1961年初版后,至1980年,根据日本新的经济形势,金泽对其又作了全面修订,并依据日本政府“技术立国”政策的精神对书中资料作了大量补充,从而使本书更加充实,更为完备,成为日本战后经济法学的经典著作。
著作介绍
《经济法》一书共分经济法总论、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三部分。经济法总论包括经济法的意义、本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中的规制与计划,日本经济法的沿革、经济行政组织等7章;经济组织法包括个别企业法,合理化法,竞争政策法,产业结构法,国家管理法,特别企业形态法等6章;经济活动洗包括资金和金融规制法,物资与物价规制法,对外经济法,资源规制法,消费政策法等6章。限于篇幅,这里仅就本书第一部分经济法总论中的要点作些介绍、评述。
主要内容
1、经济法的概念与本质
金泽良雄首先对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历来的学说作了探讨。他指出,在经济法发源地德国,关于经济法的要领主要有五种观点;集成说,认为凡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对象说,与集成说相对,主张将经济法作为对象来研究,并作为法律分支承认其独立性;世界观说,认为只有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才是经济法;方法论说,强调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适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机能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认为以国家编制经济特有的法律是经济法。
为了解决战后日本的经济法律问题,日本学术界在接受德国学说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关于经济法概念析诸种见解。主要有:
(1)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的见角,认为经济是与“现代性所有权法”的现代法(市民法)相对的“社会性所有权之法”的后现代法。
(2)将约束和统制列为经济法中心概念的见解,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或是将市场“统制”列为中心概念的法律。
(3)将《禁止垄断法》理解为经济法重点因素的见解。
(4)将经济法理解为“维持垄断阶段中资本主义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的见解。
(5)关于以“经济性从属关系”为前提的法律是经济法的见解。
金泽良雄认为,在上述各种学说中,集成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在严格意义上不是经济法概念本身,故不予深入讨论。对象说虽需再作进一步分析,但它着眼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现象之外,,又以由此所产生的实质性社会结构(“组织经济”、对国家和个人的“社会”、“统制经济”)为对象,这一点比以前在日本流行的、将经济法对象仅仅一般地求之于“企业者’’的企业者说远为优越。机能说从国民经济整体的立场出发来把经济规制到一定方向,以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现象为前提,符合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发展实际。但是对经济法机能发生的内在基础的讨论,将涉及经济法的本质,故有待进一步探讨。至于战后日本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诸种见解,也都既有可取之处,又不乏进一步商榷与探讨的地方。
基于上述分析,金泽良雄指出,对经济法概念与本质的分析,必须从
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入手。可以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立法分为两类:作为自由主义经济的法与垄断资本主义的法。前者是以确保个体自由的市民法,后者就是协调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经济法。由此,金泽良雄得出自己的结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言之,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
2、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德国与日本,有许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类独立的法律部门。金泽良雄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公法、私法与经济法之三分法是以然而,在当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日益成熟,国家与个人间经济的日益交叉、同一,使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论必然趋向崩溃,使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绝对化的观点自然地受到批判。因此,金泽良雄认为,三分说中提出的所谓经济或社会法的“独立法域”本身,实质上应该包括在公法和私法的自身发展之中。换言之,应该认为经济法是与公法、私法两者重叠存在的。他认为,在实体法领域,绝对不能忽视实施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如作为《禁止垄断法》执行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措施等),也采取着私法方面的规制(如依据私法规定,一定资金以上的公司须以某行政长官的批准为成立要件等)。在这种意义上,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与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与这两个领域互相牵连以至彼此交错的现象。
根据上述对经济法的分析,金泽良雄阐明了经济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以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在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上,经济法由宪法确认其存在,并在许多方面受宪法的规制。而经济法又通过其经济协调功能,实现宪法的目标;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上,经济法中的规制,往往须通过行政权干预经济才能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将其理解为经济行政法。在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上,经济法作为刑事特别法或经济刑法而与刑法发生联系。在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上,一方面,经济法因协调某些纵向经济关系和采用行政法手段而与民法相区别;另一方面,经济法有时也采取私法规制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具有民事特别法的属性而与民法相联系。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上,商法一般是以企业自身的组织与相互交易以及个体间利益为规范中心,而经济法则从国民经济的立场出发,是在包括企业在更广泛的范围里实现经济秩序化的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上,劳动法作为劳资关系法、工人生活秩序法,与经济法是有区别的。在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上,作为国内经济法,与国际国家支持公法、市民支持私法与社会支持经济法为理论基础的。经济法在规制方法、目标等各方面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3、经济法中的规制 “规制”一词,是日本经济法中的重要概念,不弄清它,就很难理解日本经济法的实质。金泽良雄是从下述几个角度阐述这个,概念的。
(1)规制的含义。在经济法上,规制相当于广义的“国家干预”。这种“干预”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
(2)规制的对象。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即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一系列经济生活。
(3)规制的目的和作用。经济法规制的目的,在于从经济政策上实现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宏观发展而通过修改甚至破坏民法的平等关系或建立这种关系的条件,形成一种特权(或优惠)关系,如某种产业的保护促成法、优先贷款措施等等来实现的。 、
(4)规制的方式。分为权力强制性规制和非权力性规制两种,前者包括依据法律实施的直接规制(如依据《物价强制令》规定的禁止不当高价合同)、依据行政权进行的规制(禁止许可等)…以及通过立法对私法方面设置强制性的规制(如农业危机时制定的《金钱债务临时调停法》等)等等。非权力性规制包括国家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及国家对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两个方面。
4、日本经济法的沿革
日本各经济法学家的著作,一般都涉及这个课题。相比之下,金泽良雄的论述较为充分。这主要得益于他对日本经济立法史的专深研究(1985年,金泽出版了日本第一本经济法史专著《经济法的史的考察》)。从金泽的论述中,我仃J可以探知日本经济法发展的大体轨迹。
(1)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经济法。如《军需工业动员法》(1918年)、《炼钢行业奖劢法》(1917年)等,它们为第一次大战后日本经济法的正式产生打下了一定基础。
(2)第一次大战后经济危机时期的经济法。为了治理战后的经济危机以及对付后来的战时经济干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米谷法》(1921年)、《银行法》(1927年)、《重要产业编制法》(1938年)等,这些立法已具务了现代经济法的诸项特征。
(3)第二次大战期间的经济法。为确保战时经济,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编制的法律,如《
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战时紧急措施法》(1945年)、等。
(4)第二次大战后初期的经济法(1945-1954年)。适应战后初期日本的各项政策,日本制定了《关于限制武器、飞机等生产的事宜》(1945年)、《持股公司清理委员会令》(1946年)、《禁止垄断法》(1947年)、《企业合理化促进法》(1952年)、《农产品价格稳定法》(1953年)等法律,从而,有效他促进了当时的经济恢复工作。
(5)经济成长期的经济法(1955-1970年)。特点是向开放性经济体制过渡,扶植中小企业、改进农业现代化等方面的立法日趋完备。
(6)美元危机与石油危机后不景气时期的经济法(1971-1976年)。此时,日本主要制定了一系列稳定经济、节约能源的立法,如《国民生活稳定紧急措施法》(1973年)、《石油供求适度化法》(1973年)等等。
(7)稳定发展和结构性不景气时期的经济法(1976年以后)。这时期主要有《稳定特定不景气产业临时措施法》(1977年)、《稳定特定不景气产业临时措施法》(1978年)、《中小企业破产防止互助法》(1977年)、《特定不景气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1978年),以及强化反垄断措施的《禁止垄断法》的修改和外江及外贸管理法修改等等。
特点
与日本其他经济法革作相比,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即:第一,紧紧扣住战后日本数十年经济立法的实践。战后日本的经济立法,是世界各国中最频繁、最活跃的,通过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目标与重点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的,通过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目标与重点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修正了垄烦恼资本主义的体制,有效地治理了战后各次经济危机,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反映了这一波澜起伏的历史过程。它紧紧扣住上述经济立法的实践过程,从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两大系统入手,多层次、多角度地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述,既对战后日本各项主要的经济立法的形成、发展、内容、功能、社会价值以及利弊得失等作了说明,又对日本战后数十年宏观的经济立法实践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在使经济法学适应、指导日益变动的社会经济生活实际方面树立了楷模。
第二,资料丰富、内容充实、论述详密。金泽良雄从事经济法教学和研究达40年,并参加过一系列经济立法实践活动,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与实务经济。经过他精雕细刻、多次修订再版的本书,阐述重大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经验。经过他精雕细刻、多次修订再版的本书,阐述重在经济法域数十个,涉及具体法规上千个,参考了各种语言文献数十种,加上各种附表等,资料十分丰富。同时,本书除对《禁止垄断法》这一日本经济宪法作了深刻分析之外,还对个别企业法、合理化法、产业结构法、国家管理法、特殊企业形态法、资金和金融规制法、物价规制法、物价规制制法、对外经济法、资源规制法、消费者政策法等作了充分论述,内容充实,体系也较完整。此外,《经济法》一书对日本经济法学中的一系列概念、术语的解释、阐述也比较清晰、确切。因而,本书在战后日本十余种经济法著作中可以说是比较杰出的一本。正如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在《书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文中所说:“战后关于经济法的菱出了若干册,但其中大多数只将《禁止垄断法》作为论述中心,对其他高速经济关系的法律涉及甚少。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与这类经济法著作截然不同,它不仅研究《禁止垄断法》,而且还将其他各类经济关系法规与〈禁止垄断〉话在同等重要地位而广泛涉及予以充分论述,它是战后出版的经济法专著中最全面、最优秀的一本。”
第三,本书在将满足社会协调性要求作为经济法之目的与本质,并将各项经济法规纳入其中以构造现代经济法学体系方面进行了尝试,作出了努力。同时,在将经济法作为完成日本政府经济政策的法律技术和手段方面,本书也作了系统的论述。这些,也是本书与其他各种经济法著作相区别的地方。
当然,如有的日本学者指出那样,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在体系上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将竞争政策法(禁止垄断法、垄断形成法、市场进入规制法、市场领域高速法)放入第二编经济组织法中就不太妥当。因为,竞争政策法作为规制和高速妨害经济活动自由行为的法律,具有经济活动自由保障法的性质,将其放入第三编经济活动法似更为贴切,等等。 尽管如此,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一书仍不失为日本经济法学界一本划时代的作品,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尤其是本书中总结与阐述的数百种日本现行经济法规的精神与实施情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本质,经济法中的规制与计划,日本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等的见解;《经济法》一书所构造的经济法学体系,等等,对我国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促进经济法学教学与研究等,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