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布律
中国古代关于货币管理的法律
金布律,是指中国古代关于货币管理的法律。因古代金与布都是货币,故得名。秦代金布律内容广泛,规定布帛规格长八尺宽二尺五寸,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依黄金和布计价折算;市场买卖,官吏和商贾均不得选择钱布好坏;以及地方官吏间运送物品的计帐方法,官吏供应交通工具和牲口、饲料的方法,欠公家债务和借公家器物偿还的办法,以及授衣办法等。
简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金布律十五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金布律,关於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在〈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对於当时市面上流通的钱币品质并未特别要求,如「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第64-65简)。汉承秦法,〈二年律令‧钱律〉亦有相应的律文:「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第197-198简)
此外,还有关於以布帛做为货币的标准,如「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第67简)以及当时钱、布换算的比例:「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第67简)这些资料对於瞭解秦时的货币制度及物价可说极为重要。
原文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金布。
译文
官府收入铜钱,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缄。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令,丞验视,然后启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
原文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译文
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流通。
原文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金布。
译文
十一钱折合一布。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原文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金布。
译文
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原文
有买(卖)及买?(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金布。
译文
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签 。
原文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後年,计毋相缪。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金布律
译文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帐内,双方帐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帐。
原文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养一人;小官毋(无)啬夫者,以此鼠(予)仆、车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别?以?(假)之。 金布律。
译文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机构的啬夫,每人分配做饭的一人,他们的佐、史、他们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数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各自与的官长共用做饭的和牛车。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 ,不满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啬夫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予赶车的牛车。牛产仔困难,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
原文
有责(债)於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 金布律。
译文
欠官府债和被判处赀、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
原文
百姓?(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以稍赏(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 金布
译文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时间足够收回,而未加收回,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隶臣妾有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丢失数多,算起来隶臣妾整年衣食还不够全部赔偿,应令隶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原文
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金布
译文
县、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经判处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给其官长和 吏,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内(掖庭主管府藏的官——录者注)缴纳,少内凭券收取。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以便上缴。欠债不得超过当年,如超过当年仍不缴纳,以及不按法令规定缴纳的,均依法论处。
原文
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负赏(偿),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负责(债),牧将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毋责妻、同居。 金布
译文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原文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求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为薪及盖?〈蘙〉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金布。
译文
各县、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铜器和 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仍应使用 ;无用的,始得烧毁。
原文
传车、大车轮,葆缮参邪,可?(也)。韦革、红器相补缮。取不可葆缮者,乃粪之。 金布。
译文
传车或大车的车输,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坏了可以互相修补。已经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处理。
原文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过时者勿禀。後计冬衣来年。囚有寒者为褐衣。为?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已禀衣,有馀褐十以上,输大内,与计偕。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阳者致其衣大内,在它县者致衣从事之县。县、大内皆听其官致,以律禀衣。 金布
译文
发放衣服的,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为左“巾”右“冢”)布一条,用粗麻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
原文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四钱;其小者冬?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 金布
译文
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属于小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春,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春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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