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情节
法律领域术语
刑罚裁量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分类
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
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所犯之罪应适用的条文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应当把握两点:一是依照刑法第62条规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否则,便成为加重处罚;二是对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是相对而言的,即比犯罪分子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受到的刑罚相对较重,并非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从轻处罚,是指在所犯之罪应适用条文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同样“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否则,就混淆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界限;对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罚,是相对而言的,即比犯罪分子没有从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受到的刑罚相对较轻,并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
减轻处罚
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的减轻处罚,即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63条第1款);二是酌定的减轻处罚,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63条第2款)。对犯罪分子适用酌定的减轻处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就不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有必要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3)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各级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有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只是由于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才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有原则区别的。前者是有罪免刑,而后者则是不构成犯罪,根本不存在刑罚处罚的问题。
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比较分散,按照由严到宽的顺序,可以作如下分类排列:
(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104条第2款);(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第2款);(6)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第168条第3款);(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9)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10)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1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第238条第4款);(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第2款);(14)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15)司法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16)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17)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第2款);(18)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19)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2款);(20)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第356条);(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第361条第2款);(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3款);(28)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29)战时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第369条);(30)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31)索贿的(第386条);(32)战时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第426条)。
(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4)犯罪以后自首的(第67条);(5)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17条第3款)。
(四)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五)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六)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七)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以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2)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八)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第10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九)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十)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以后自首,犯罪又较轻的(第67条第1款);(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十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第37条)。
(十二)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
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应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中关于“应当”和“可以”的规定。关于上述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有关条文中,有的规定“应当”,有的规定“可以”,还有的则没有“应当”、“可以”等词,而直接规定“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含义各不相同:(1)“应当”是绝对的、命令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应当”从重、从轻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处罚,不然就是违法。(2)“可以”是相对的、选择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可以”从重、从轻处罚,究竟是否从重、从轻处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可以从重、从轻处罚,也可以不从重、从轻处罚。不过,法律规定“可以”是有倾向性的,除了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是要从重、从轻处罚的。(3)法律直接规定“从重处罚”的,根据立法精神,也应理解为应当从重处罚。
(二)量刑轻重不能以中间线作为划分的依据。关于从重、从轻的限度,有学者主张以划“中间线”的办法加以解决,即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在最高刑与最低刑之间划一条中线,从重处罚在中间线以上判处,从轻处罚在中间线以下判处。比如,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间线就是5年有期徒刑,从重在5年以上判处,从轻在5年以下判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科学,也不合法。因为:第一,刑法分则不少条文规定的刑种不止一个,很难划出中间线。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就无法划定中间线。第二,有的法定刑虽然可以划出中间线,但是,根据犯罪事实,有的案件在中间线以下判处也是从重,有的案件在中间线以上判处也是从轻。第三,划中间线量刑没有法律依据。国家立法时没有划中间线的起草说明,公布实施后也没有立法司法解释。因此,以划中间线来确定量刑轻重的办法是不可取的。
(三)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是错综复杂的。有的案件既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又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有的案件有几个从重处罚情节和几个从轻处罚情节;有的案件既有可以从轻、又有可以减轻,甚至还有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等等。量刑应当综合考察案件的各种情节,全面衡量哪一个或者哪几个情节是主要的,从而确定适用刑罚的轻重。如果整个案情是较轻的,就不能因为犯罪人具有某一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对其判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如果整个案情是严重的,也不能因为犯罪人具有某一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对其判处较轻的刑罚。
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大小有一定影响,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比较概括,如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限度,法律均无具体规定,法院在量刑时必须结合考虑其他情节才能确定。当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重叠交叉时如何选用,也往往取决于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每个案件都有酌定情节。因此,酌定情节是量刑情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起着法定情节所无法起到的作用。对于酌定情节
客观方面
可作如下分类: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酌定情节
1.犯罪对象。侵犯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不同,因而量刑也应有轻重之别。例如,侵犯老弱病残孕比侵犯一般人的社会危害性大;盗窃文物比盗窃一般财物的社会危害性大。
2.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不同,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在法律没有将犯罪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却有意义。如果犯罪分子的手段极为残忍或极为狡猾、隐蔽,则其比采用一般手段的犯罪反映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更大。因此,对他们的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对前者的处罚应重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对某些犯罪来说,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决定着犯罪能否成立。而对不以时间、地点为成立要件的犯罪,有时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通讯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战时比在平时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在灾区比在非灾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二)犯罪主体方面的酌定情节
1.犯罪主体身份.主体身份不仅影响定罪,而且影响量刑.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会严重破坏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其社会影响比一般人犯罪恶劣,所以对其除罚也应较一般人犯罪为重.
2.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轻罪重,是由其行为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由其一贯表现决定的。但是,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反映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需要加以考虑。例如,在犯罪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案的被告人平时遵纪守法,从事正当的生产劳动,偶尔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起激愤而犯罪;另外一案的被告人一贯不务正业,藐视法律,经常违法,多次被劳动教养。对他们的量刑理应有所区别。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酌定情节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程度不同。一般地说,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无耻卑鄙的,其人身危险性就大,使其改过自新的难度也大,相对于犯罪动机不那么卑劣的行为人而言,对其处刑就应当重一些。例如,同是财产犯罪,有的是为了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经济困难。显然,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
2.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是真诚坦白、彻底交待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还是拒不认罪、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有赃不退,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量刑时要考虑这些情况。
各种犯罪的情节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上述酌定情节,只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几种,而且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还有重叠交叉的情况。量刑时必须全面分析案件的各种情节,既要考虑法定情节,又要考虑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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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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