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成立于2013年4月,是经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由
重庆市民政局登记、
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发展历史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经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4月在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非营利性组织,属于省级
公募基金会,面向重庆市公众募捐,同时接受国内其他地区和海外捐助。业务主管单位是
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二)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三)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四)资助志愿者组织能力建设、社会公益组织发展;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心发展有关的公益项目;
(六)按照合法、有效、安全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
设立宗旨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推广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发展为宗旨,致力于扶贫开发、社区建设、困难帮扶、乡村振兴、大型赛会、应急救援、医疗卫生、生态环保等领域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近年来已经开展、参与志愿服务上百场,累计服务群众20万余人次。
组织机构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由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组织章程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广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举社会之力,让爱心传递。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由
重庆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注资150万元,爱心企业捐赠25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重庆市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
第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二)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三)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四)资助志愿者组织能力建设,社会公益组织发展;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公益项目;
(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三个部分组成,领导其下的各个部门进行日常的工作运行。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有关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运作的基本方式,具有较高的领导和管理水平,有实践经验;
(二)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热情参与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积极促进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四)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社会声望,拥有良好的慈善亲民的公益形象;
(五)正确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地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创造条件,维护本基金会权益,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无故缺席理事会3次视为自动离职;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需经理事会成员2/3及以上的成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指导,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在理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理事会决议有表决权;
4.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为基金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4.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本基金会委托的事务;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基金会党组织书记参加理事会议,并对基金会重要事项的决策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自主选举监事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基金会秘书长人选;
(五)执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部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实现资产安全运行并保值增值;
(八)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理事长处理业务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它合法收益;
(六)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奖励项目;
(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研究项目;
(四)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管理费用;
(五)筹资费用;
(六)资产保值、增值;
(七)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为符合机构宗旨组织实施的社会公益性募捐活动,募捐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以实现机构基金保值、增值为目的所开展的投资活动,投资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条 本金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项目活动,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项目活动包括:
(一)年度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三)涉及到国家、人民利益的重大项目活动。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活动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公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业务主管单位接收设立公益基金;
(二)转入合并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三)捐赠给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基金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