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QTBA),从事
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和专家学者,以及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重庆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机构宗旨
协会宗旨:以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为已任,坚持服务与监督、规范与自律相结合,传递政府声音,反映会员诉求,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增强行业凝聚力,协助政府管理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全市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建设,促进重庆市招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接受
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
业务范围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相关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市招投标行业现状和动态、相关信息,以及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和管理情况,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提供决策依据;
(三)了解和掌握招投标主体和会员单位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
(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认定预审等;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维护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本市的招投标主体、各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八)开展招标投标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九)通过开设网站,编辑印发相关刊物和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宣传行业政策、反映行业动态、发布行业信息,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十)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推选行业典型,树立和表彰行业先进;
(十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
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2、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3、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
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