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重庆市境内机构
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成立于2009年,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由重庆市民政局登记、重庆市妇女联合会主管的妇女儿童基金会。
发展历史
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工作的有效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及活动方式,重庆市妇联根据广大妇女儿童的要求,向市政府请示尽快建立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市政府及时授权市妇联为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安排财政资金400万元人民币作为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的原始资金,并批示由市妇联负责筹建工作。市妇联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把筹集资金作为筹备工作的重要任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发动,重点深入,切实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妇女儿童奉献爱心。
2009年06月20日上午,重庆第一个专门为提高妇女儿童素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更快发展而成立的公募型基金会——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正式成立,市委副书记张轩出席成立大会。该基金首批救助400名贫困女高中生。
理事成员
基金会理事长由重庆市人大原副主任周建中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重庆市妇联主席兰运华担任。同时,基金会聘请市人大副主任余远牧、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市政协副主席刘隆铸为名誉理事长。
主要职责
基金会精心打造的品牌项目——“圆梦行动——重庆市贫困女高中生援助计划”也正式启动,10名受助学生代表现场接受了资助款。据了解,该项目主要是资助特困女高中生、女大学生和有可行性创业项目的贫困女性,首批救助覆盖全市40个区(市)县,给予400名贫困女高中生学习生活补助费每人1000元,共计40万元。
建设宗旨
基金会的宗旨:提高妇女儿童素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组织章程
(二OO九年五月六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重庆市辖区范围内。
本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提高妇女儿童素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开展宣传、组织咨询、培训、服务、义演、(卖、赛、展)等活动,开展妇女儿童资金募集活动;
(二)接受社会各界对妇女儿童事业的捐赠;
(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资助和公益活动;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六)支持或组织对婚姻、家庭及妇女儿童问题的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爱妇女儿童事业,支持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障;
(三)具有较强的公益意识,愿意为妇女儿童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具备为妇女儿童健康发展提供职业技术服务和帮助的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理事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具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具有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6、对本基金会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
(二)理事的义务:
1、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完成本基金会提出的任务;
2、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4、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本基金会的各项决议;
5、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6、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聘请;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审定重要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内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常务副理事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在提交理事会之前, 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内部机构的设立、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本基金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印发会议纪要。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发。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会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确定。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职权:
(一)理事长的职权:
1、全面主持理事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3、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4、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组织召开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事宜;
6、 本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常务副理事长的职权:
1、协助理事长主持本基金会常务工作;
2、代表本基金会管理资金、项目和固定资产;
3、决定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秘书长的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文件;
3、组织协调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提交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审定,负责财务的日常管理;
4、组织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5、负责本基金会专职副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 交理事会决定;
6、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名。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支持资金;
(二)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之用途。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途:
(一)救助贫困妇女儿童;
(二)为提高妇女儿童素质,兴办各种培训、咨询以及社会教育事业。
(三)辅助党和政府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家庭妇女儿童教育和福利事业;
(四)辅助妇女儿童培训活动阵地的设施建设。
(五)宣传典型、表彰先进;
(六)开展符合捐赠者意愿的妇女儿童发展资助项目和募集资金有关的活动;
(七)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计划一次募集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及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12-2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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