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大足区有关问题的决定》是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一项决定。
经国务院(国函〔2011〕129号)批准,撤销万盛区和綦江县,设立綦江区,撤销双桥区和大足县,设立大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二、成立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有关筹备事宜,主持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报筹备组公布。
五、双桥区、大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行使职权到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选举产生为止。双桥区和大足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履行职责到新机构成立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