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
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
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简单的说就是:商家先收取客户款项,而暂时不用向客户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我们需要将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和企业销售预付卡的合同区分开来。比如,健身房销售的年度健身卡,培训机构按年收取的学费,这些就是销售预付卡形式的合同。一般,企业收取客户款项后,超过一年未向客户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才被称为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案例:2018年1月1日,某汽车生产跨国公司与客户签订“未来电动汽车”销售合同,由于“未来电动汽车”生产周期需要2年。客户可以选择现在支付100万元,也可以选择在2年后交付汽车时支付121万元。客户决定在合同签订日支付100万元。假设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市场实际利率为10%,则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