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列支一般指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将某些生产经营性支出和费用多次列入产品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的行为。例如,已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但实际发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时再次列入生产成本或商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而实际发生职工医药费、困难补助费、文体活动费等,又列入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多次在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计列差旅费、工资、津贴及其他费用,等等。
重复列支有的属于无意行为,有的则属于故意行为,其结果都是人为地扩大了产品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缩小了经营利润,少缴了应纳的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或纳税检查过程中,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重复列支的费用,应予以剔除计征所得税,并可分别情况,按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另行作出其他必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