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权,亦称法官释明义务,简称释明 ,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不清楚,或当事人误以为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将不正确或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将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将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充的一种权能。
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地引入了法官释明权的规定,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第8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当事人,第3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通过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等的内容,第3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