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公建(住宅区配套
公共建筑),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
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
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一)基于
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如配套中小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
办公用房、
社区居委会用房,按
武汉市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其产权归
国家所有(具体看国防法 第三十七条: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是,
业主大会过双半确认的车库收费、分配方案,开发商必须执行。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
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三)上述情形外,属于
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对于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除国家及地方禁止开发商出售、出租以外,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但无论配套公建产权归谁所有,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开发商也可自由处分其权利,将产权归其的配套公建
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
住宅区内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指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不属于房屋范畴,但又具有
使用价值,可产生
经营收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居民停车场、游泳池、网球场等。此类地上附着物的产权归属,关系到业主是否可以无偿使用及经营收益的归属,而现行立法不具体,适用法律同样疑难。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
主物与
从物产权应一并转移的规定,此类地上附着物由于附属于土地及/或房屋,无独立的产权可言,属于土地及/或房屋的从物,其产权属于房地产权利人。
具体而言,居民停车场属于住宅区土地及房屋的从物,而住宅区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是全体业主(住宅区如有未售出之商品住宅及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则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故居民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游泳池、网球场如在会所范围内,则其属于会所的从物,其产权归会所产权人;如在会所之外,则其属于住宅区土地及房屋的从物,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会所是从香港舶来的一个概念,至今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指为住宅区居民提供娱乐休闲的场所。就
建筑性质而言,会所不属于
城市规划管理界定的配套公建的范畴,但由于开发商往往把不同类型的配套公建集中在会所修建,于是会所往往又与配套公建联系在一起。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是按栋进行的,由于会所往往独立修建,故会所一般未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判断会所的产权归属,可按如下方法处理:
地上停车库及未与防空地下室结合建设的
地下停车库,如已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归开发商所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以及专属《销售许可证》,否则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