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从重
法学术语
酌定从重又称“酌量从重”。“法定从重”的对称。从重处罚的一种。审判机关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掌握适用的从重。
与“法定从重”不同,它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适用的从重。酌定从重以犯罪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为其前提。犯罪人虽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亦可从重处罚。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主要有:
(1)犯罪动机恶劣的
(2)犯罪手段残酷的
(3)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社会政治影响极坏的
(4)拒不坦白交待,认罪态度恶劣的
(5)犯罪后栽赃他人或毁灭罪证的
(6)对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老体弱的人实施犯罪的
(7)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有前科劣迹的,以及再犯惯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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