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明,男,汉族,1956年12月生,湖北随州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程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8年02月至1982年01月,武汉水利电力学院农田水利系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学习
1982年01月至1984年10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技术员
1984年10月至1989年05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团副团长、党委委员
1989年05月至1993年02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二团团长、党委书记
1993年02月至1996年08月,湖北省水利厅政治处主任、人事劳动处处长(期间:1993年02月至1993年07月,湖北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6年08月至2000年06月,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0年06月至2003年07月,宜昌市委副书记
2003年07月至2004年02月,宜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党组书记
2004年02月至2008年02月,宜昌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4年10月至2004年11月,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市长发展研究班学习;2006年03月至2007年01月,
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2007年06月当选为第九届省委委员,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中组部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举办的“小康社会领导者培训项目”现代化工业发展道路与传统工业改造专题研究班学习)
2008年02月至2008年03月,宜昌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8年03月至2011年08月,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8年09月中央党校秋季第2期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2010年09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青年干部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学习)
2011年08月至2012年0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2年07月至2013年1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3年11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3年11月30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湖北省副省长郭有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1月9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免去郭有明副省长职务。
开除党籍
2014年4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郭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巨额钱物;道德败坏。
郭有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郭有明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湖北省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犯罪,依法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郭有明,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5年6月30日上午8点30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
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明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