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学,以因某一类
法律规范调整的
社会关系与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划分成的各
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
科学。这是法学高度分化、不断发展并成为科学体系的产物。
在西方,
古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划分,但还不是现代科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学。随着十七、十八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刑法、民法、
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相继从简单
商品经济时代的“刑民不分”、“诸法合体”中独立出来以后,逐渐地形成了相应的
宪法学、
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到20世纪20年代,
经济法学开始萌芽、产生,20世纪50年代以后,形成了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新的部门法学。
部门法学研究该部门法的产生、发展历史、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基本特征、职能、任务和基本原则等部门法基本理论和部门法律规范的结构、渊源、效力范围、解释及其具体适用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问题。
部门法学主要包括宪法学(国家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婚姻法学、劳动法学、诉讼法学和综合性的或跨部门的法学,如
军事法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