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中学校友会(Yunyang High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是由郧阳中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团队简介
郧阳中学校友会宗旨是:团结海内外郧阳中学校友,加强交流,增进友谊,继承和发扬郧阳中学的优良传统和校风,促进郧阳中学和校友个人事业的发展,共同为郧阳中学和十堰地区的建设发展服务,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郧阳中学校友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郧阳中学校友会(Yunyang High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郧阳中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海内外郧阳中学校友,加强交流,增进友谊,继承和发扬郧阳中学的优良传统和校风,促进郧阳中学和校友个人事业的发展,共同为郧阳中学和十堰地区的建设发展服务,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湖北省十堰市郧阳中学校内。
第二章 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家乡之间的业务合作牵线搭桥,为母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三)宣传、推介、关心母校和家乡的发展,促进母校和家乡的对外开放和文化、经济、学术等交流;
(四)鼓励校友奋发图强,创造业绩,对需要帮助的校友给予精神鼓励和可能的物质资助;
(五)编辑出版面向校友发行的内部刊物《郧中校友通讯》,建设并管理面向校友的“郧阳中学校友网”网站;
(六)支持校友捐赠,促进母校发展;
(七)负责校友回母校的有关接待和联络工作;
(八)其它有关属于本会的任务。
第七条 活动原则
(一)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范围内,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活动遵循自主、自愿性原则、非营利性原则和维护母校、校友利益的原则;
(三)本会接受母校——郧阳中学的直接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郧阳中学各个时期(包括郧阳府中学堂、湖北省立第十一中学、湖北省立第八高级中学、郧阳联合中学、湖北省
郧阳中学、五·七大学、华中农学院郧阳分院、湖北省郧阳地区第一中学、十堰市郧阳中学)的历届毕业生;
(二) 曾在郧阳中学任教、任职者;
第九条非本会会员而对郧阳中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任期3至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 选举和免除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
(三) 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 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五) 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秘书长为母校在职教工兼任。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能是:
(一) 联络校友,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会同我校有关部门接待返校校友,管理维护郧阳中学校友网站。
(二) 编辑《郧阳中学校友通讯》及有关校友资料。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建议原则上以地区为单位成立各地校友分会,校友较多的地区和行业也可考虑以行业为单位成立校友分会。国内各地校友分会组织的成立,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