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斌
上海市闵行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
郑文斌,男,1967年7月生,汉族,山西广灵人,学历在职大学,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局长。
人物履历
历任上海市公安局户政处办事员、科员、副科长、治安总队基层指导处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社防局基层防范督导处、基层防范指导处负责人、副处长、指挥部综合处副处长、市公安局指挥部情报处处长,上海世博局安保部部长、市公安局指挥部副主任,上海世博局出入口管理部部长、副巡视员,普陀区委常委、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普陀区副区长,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等职。
任上海市公安局一级巡视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12月14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网站消息:上海市闵行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现上海市公安局一级巡视员郑文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6月14日,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闵行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市公安局原一级巡视员郑文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郑文斌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蜕化变质,背弃初心使命,骄横跋扈,恣意妄为,以权谋私,贪得无厌,严重污染任职领域的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公安队伍形象。郑文斌违反政治纪律,利用所谓的专业经验串供、转移、销毁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妄图蒙混过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公车私用,违规配备驾驶人员;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接受请托为他人安排岗位;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用管理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私车公养;违反工作纪律,大肆干预插手政府采购和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巨额贿赂。
郑文斌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郑文斌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对其主动上交的不当所得予以登记上交;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市公安局原一级巡视员郑文斌(正局级)涉嫌受贿一案,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郑文斌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市公安局原一级巡视员郑文斌(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郑文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文斌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上海市公安局一级巡视员郑文斌受贿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文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上海三中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典型通报
2022年12月,上海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一为“上海市闵行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市公安局原一级巡视员郑文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公车私用等问题。”2013年至2021年,郑文斌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下属公职人员宴请,并收受巨额礼品礼金。另,郑文斌长期公车私用,并违规配备专职驾驶人员。郑文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2022年6月,郑文斌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审宣判
2023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闵行区原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郑文斌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郑文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赃款予以没收。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郑文斌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闵行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453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郑文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文斌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其中部分索贿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文斌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郑文斌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8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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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