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制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
主权国家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
国家联盟,是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类型。邦联的各成员国对内、对外享有全部主权,各成员国经过平等协商把各自的一部分权力委托给邦联机构。邦联机构是协商性的,它所作出的决议只有经过各成员国认可才有约束力,并通过各成员国政权才能对其公民发生效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没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体系,邦联各成员国的公民没有统一的邦联国籍。邦联只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国家联盟。
结构特点
其特点主要是:
(一)各成员国主权独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和制约关系;
(二)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它的权力是邦联成员根据协议让予的,邦联没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
国籍;
(三)邦联设有成员国协商机关,其成员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担任,其职能主要使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
(四)邦联成员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 邦联与
联邦本是同属于
联邦主义的范畴。
联邦主义在制度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联合起来的邦(
联邦),一种是邦的联合(邦联)。
联邦制国家和邦联制国家在教科书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划入
复合制国家一类。尽管邦联的成员国常常以一个声音发言,要说一个邦联制国家是一个复合国,却似乎有点牵强,因为邦联是一种介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人类组织形式。
联邦与邦联的分类方法,像许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样,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
原则上,邦联是一个由若干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散国家联盟,类似以前的同盟国。一般说来,邦联本身不具备构成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
国际法主体资格。它虽然设有公共机构处理有关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成员国公民只有其本国的国籍,而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邦联的法律和政策对各成员国不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制性。在邦联之下,各成员国都是独立
主权的国家,是
国际法主体,各自在外交、法律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各成员国的加入或退出相对自由。
另外,邦联制的原则是
主权在邦(国)。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
国籍。联邦与邦联的构成单位也不一样:在联邦制之下,成员体有多种形式,如邦、
加盟共和国、州、省、特区等;在
邦联制下,成员体只有一种类型,即独立的国家。
邦联制的国家
旧瑞士邦联(1291年–1798年;1803年–1848年)
莱因邦联(1806年–1813年)
阿拉伯联邦共和国(1972年–1977年)
邦联制的组织
联邦与邦联
邦联是指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
国家联盟。联邦则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其成员加入联邦后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权,但保留一些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
联邦制国家。
区别
第一,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比如美国、
德国、
印度等。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第二,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
第三,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第四,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法院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制定本州宪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政府。
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第五、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联系
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
美国、
瑞士、
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
前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
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