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凯,男,汉族,1955年7月生,辽宁黑山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7.01—1978.03 辽宁省黑山县木器厂工人
1978.03—1982.01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系地下建筑工程专业学习
1982.01—1992.02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技术人员
1992.02—1992.09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结构室副主任
1992.09—1994.10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设计三所副所长兼大连分院院长
1994.10—1996.03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1996.03—2002.01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院长
2002.01—2008.05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8.05—2011.11 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11—2016.01 辽宁省沈阳市委副书记
2016.01—2018.01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8.03— 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11月7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7月15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邢凯作出逮捕决定。
开除党籍
2020年7月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邢凯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为涉黑涉恶人员的经营行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规决定工程项目建设;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邢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尤其是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邢凯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一审获刑
2020年10月,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凯(正厅级)受贿一案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邢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此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余万元,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邢凯出生于1955年,案发前曾担任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沈阳市委副书记等职务,2018年3月退休。因涉嫌受贿犯罪,其于2019年11月6日被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15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邢凯做出逮捕决定,8月1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邢凯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与推进、工程款拨付、职务调整、升学就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春节前至2019年9月,其收受他人所送现金、房产、车辆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余万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受贿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车辆、房产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