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全忠,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四川绵阳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西南交通大学公共工程组织与管理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四川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7
重庆大学机械工程一系机械制造工艺、设备及自动化专业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3.07-1984.08 四川矿山机器厂车间技术员
1984.08-1985.08 共青团绵阳市委工农青年部干事、副部长
1985.08-1990.09 共青团四川省委组织部组织科副科长、科长
1990.09-1992.12 共青团四川省委少年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1992.12-1997.01 共青团四川省委少年部副部长(其间:1992.12-1994.01挂职任阿坝州九寨沟县委副书记;1994.02-1997.01挂职任成都市金堂县政府副县长)
1997.01-1997.10 成都市金堂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
1997.10-1998.01 成都市金堂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1998.01-2000.12 成都市金堂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2000.12-2001.04 成都市金堂县委副书记(2000.05-2001.01选派到国家水利部挂职,任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助理)
2001.04-2001.06 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
2001.06-2002.04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工作)、党组书记
2002.04-2003.09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3.09-2003.10 成都市政府市长助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3.10-2003.11 成都市政府市长助理
2003.11-2007.04 成都市政府副市长
2007.04-2011.06 成都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其间:2007.09-2010.06在西南交大公共工程组织与管理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2011.06-2011.11 成都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1.11-2012.01 资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
2012.01-2014.09 资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届市委委员,成都市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立案调查
2014年09月24日,四川省纪委决定对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邓全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11月01日,邓全忠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终止。
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12日,原资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邓全忠涉嫌受贿罪,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
2015年03月1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原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邓全忠以涉嫌受贿罪逮捕。
提起公诉
2015年11月25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原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邓全忠以涉嫌受贿罪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30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长邓全忠受贿案。邓全忠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7124.49754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邓全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邓全忠利用担任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长、成都市委秘书长、资阳市委副书记、资阳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拆迁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7124.49754万元。在庭审中还查明,邓全忠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手,先后9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584万余元,社会影响恶劣。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全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犯罪事实,邓全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的规定,一般应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配合侦查机关核实相关财物,积极退还赃款赃物,邓全忠本人和其亲属上缴或抵缴赃款赃物,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法院一审判决邓全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财产中被告人邓全忠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6497.488838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邓全忠剩余的违法所得及孳息1101.55531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