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这里的必要限度,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有三种观点:(1)对紧急避险不要求什么必要限度。(2)避险产生的危害不超过其所欲避免的危害,也可以相等。(3)所造成的损害比所预防的损害为轻。在中国刑法理论中,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避险人所实施的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于
紧急避险过当的,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2018年法学硕士
研究生考试大纲坚持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为过失,但很多刑法学者认为,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即间接故意加过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