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指缔约国双方为避免双重征税而签订的协定。随着国际经济之间资本输入的扩大和世界范围内征收所得税的普遍推行,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就要通过两个当事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来解决。
对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该国金融组织向我国国家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时,虽然根据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得到免征所得税的好处,但是,它们还要根据本国的税法缴纳所得税。截止1986年8月我国政府先后已与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比利时、联邦德国、丹麦、挪威、新加坡、马来西亚、芬兰和瑞典等13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征收双重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