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
伦理学术语
道德律是伦理学术语,指根据人类共同本体所确定的适合一切社会和时代的道德生活的基本定律。在西方,智者安提卡、西塞罗以及托马斯,阿奎那等对此都作过探讨。早期称为“未写出的法律”,主要表现为“黄金定律”,即《圣经》中耶稣的箴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法国伏尔泰认为,根据道德自然规律制定的道德律是: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中国古代很多思想家也认为存在人类先天固有的道德律。《诗经》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说“仁、义、礼、智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朱熹说:“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则其日用事物之间,莫各有当行之路,是则所谓道也。”认为道德是人性所固有的普遍的原则。台湾当代学者王臣端认为:伦理生活的最大规律,就是以人性作基础根据理智指导生活。并认为道德律的最大原则是“行善避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马克思主义反对从抽象的人性中引申出“共同”、“永恒”的道德律。
概念说明
在谈到“道德律”(moral law)时,必须先了解“法律”的意义:法律的涵义很广,包括“物理律”和“道德律”。物理律是一种不须诉诸人类意志的律法,这个律规范了所有自然界的运行以及一切的事件,因它显示出万物的自然本性,所以又称为“自然律”(natural law)。“道德律”是指一种规范人类生活的命令;它必须诉诸人的意志─ 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对法律所下的定义即是指“道德律”而言,他说:法律是行为的规范或准则,人们依照它去实践或戒避行动。圣多玛斯以为,自然道德律的最基本内容和原则是“行善避恶”,这是人类原始而基本的伦理经验。除此之外,自然道德律也包括人类一些生存上的基本需要,例如:生活、繁殖、理性的生活、社会生活、基本人权……等。
神哲学观
道德律也有神学上和哲学上的意义。从神学的角度来看,道德律来自上帝,基督徒根据信心来接受;其最具体的表现乃是圣经中的十诫,它是一种实际的道德命令。从哲学的角度来看,道德律的内容不是来自上帝的命令。其根据也不是基督徒的信仰;而是根据“万物的本性”。在此意义之上的道德律也就是一般所谓的“自然道德律”;它是全人类,包括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共同的基本伦理原则、共同的道德基础。它来自人类的理性、反省和分析的能力。所以这种自然道德律是任何人都能发现的,而且对每一个人的道德生活都是有所助益的。它是有理性的人类在自己的人性上所发现的做人之基本要求。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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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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