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师用一种特殊毒虫左右人的一切,服务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巫师以毒虫迫使人顺从其意志,任凭操控。除了毒虫之外,亦可操纵蛇、蛙、鸟、狗、猫等动物。与
道士的召鬼法类似,只是使用的对象不同。放蛊的目的在于加害自己的仇敌,或用于报复他人,使役动物的灵魂为其服务,盗取他人财富作为已用,但蛊也有用于医学及其它领域。
刑律名,指制造蛊毒害人。
蛊,是将许多有毒蛇虫之类放在一个器皿中,让他们互相咬食,最后留存者为
蛊,极毒非凡。所以,造畜蛊毒原指制造、藏存毒虫毒药杀人害命者。明代始将
魇魅等也并入造畜蛊毒条内,所以明清法律内,以祈祷鬼神、符书诅咒等迷信邪道方式害人,也叫做造畜蛊毒。《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规定,凡制造、藏存堪以杀人的蛊毒之人,或教唆别人造畜蛊毒者,均处斩;造畜者不问是否已经杀人,财产没收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也一并流二千里安置。但教令者之财产、妻子等不在此限之内。如果以蛊毒毒害同居家人,被毒害人的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放限内;若系知情,虽被毒,也同样缘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官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魅、符书诅咒,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处;因而致死者,以本杀论处;只欲令人生病痛苦者,按“谋杀已行未伤” 律减二等处刑。但子孙害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害家长者,则不减等。若用毒药杀人者,处
斩监候,如药而未死,依谋杀已伤律,处
绞。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则减等;不知者不坐。造畜蛊毒为十恶中不道罪的一种, 虽遇赦令,亦流三千里。
最早在隋朝已有记载此法。《
隋书·地理志下》:“新安、永嘉、建安、遂安、鄱阳、九江、临川、庐陵、南康、宜春,其俗又颇同豫章,而庐陵人厖淳,率多寿考。然此数郡,往往畜蛊,而 宜春 偏甚。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种虫,大者至蛇,小者至虱,合置器中,令自相啖,余一种存者留之。蛇则曰蛇蛊,虱则曰虱蛊,行以杀人。使人食之入腹,蛊食其人五脏。人死则其产业移入蛊主之家。三年不杀他人,则畜蛊者自钟其弊。累世子孙,相传不绝,亦有随女子嫁焉。干宝谓之为鬼,其实非也。自侯景乱后,蛊家多绝,既无主人,故飞游道路之中则殒焉。”唐代亦沿袭此法,《通书·六书略上》说“造蛊之法,以百虫置皿中,俾相啖食,其存者为蛊。”《岭南卫生方》在“制蛊之法,将百虫置器密封之。使其自相啖食,经年后,独存者为蛊。”
根据文献记载:“江南数郡有畜蛊者,主人行之以杀人。行饮食中,人不觉也。其家绝灭者,则飞游妄走,中之则毙。”放蛊的人通常会将蛊虫或蛊药研磨成粉末状,放入饮食或饮水之中,或用指甲弹在衣物上。有的必须开坛作法,施厌魅之术使人中蛊。有的则是将有蛊的衣服、物品放置在路中央,任由人去捡拾,拾获者即是把蛊带回家中,那家人就成了有蛊的人家。
余外妇姊夫蒋士,有佣客,得疾,下血;医以中蛊,乃密以蘘荷根布席下,不使知,乃狂言曰:“食我虫者,乃张小小也。”乃呼“小小亡”云,今世攻蛊,多用蘘荷根,往往验。蘘荷,或谓嘉草。
鄱阳赵寿,有犬,蛊,时陈岑诣寿,忽有大黄犬六七群,出吠岑,后余相伯归与寿妇食,吐血,几死。乃屑桔梗以饮之而愈。蛊有怪物,若鬼,其妖形变化杂类殊种:或为狗豕,或为虫蛇。其人不自知其形状,行之于百姓,所中皆死。
荥阳郡(今河南省)有一家姓廖,累世为蛊,以此致富。后取新妇,不以此语之。遇家人咸出,唯此妇守舍,忽见屋中有大缸。妇试发之。见有大蛇,妇乃作汤,灌杀之。及家人归,妇具白其事,举家惊惋。未几。其家疾疫,死亡略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