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案”,发生于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是清初大案,与江南
奏销案、
哭庙案合称
江南三大案。
清顺治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庚申(1661年8月7日),金坛县判定“通海”的罪犯有冯征元、王明试、冯征元、李铭常等65人,后与吴县“哭庙案”,大乘、园果“诸教案”等囚犯121人,在江宁执行死刑。
臬司
姚延著犯有“疏纵”之罪,被判处绞刑,众以为冤,江宁为之罢市。团保樊耀之的儿子樊达生代父就死,临刑之前父子二人环抱痛哭,最后由其子代死,另一团保史旭亦由其弟史八代兄就死,史八临刑前不改其色。
康熙元年(1662年),魏阱、钱缵曾、潘廷聪、
祁班孙等因“通海”罪被捕,祁班孙遣戍
宁古塔,其兄
祁理孙抑郁而死。陈三岛在事发前忧愤死。富绅于元凯被
孝庄皇太后赦免后,不知去向。
计六奇《明季南略》载:“金坛因海寇一案,屠戮灭门,流徙遣戍,不止千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