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司,官署名。明代始设“通政使司”,简称“通政司”,其长官为“
通政使”。清代沿置,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俗称“
银台”。
明朝置,全称为“通政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呈状以闻。其官有使、
左右通政、
左右参议等。清朝沿明制,掌受各省
题本、校阅送阁;有重大疑点并重要案件,与刑部、
大理院豫议。
清朝
孔尚任《桃花扇·拜坛》:“ 宁南侯
左良玉有
本章一道,封投通政司;这是内阁
揭帖,送来过目。”《儒林外史》第七回:“二位官府封了五钱银子,又写了一封荐书,荐在那新升通政司 范大人家。”亦省称“ 通政 ”。
康有为 等《上皇帝第二书》:“通政准百僚奏事,以开言路。”
郑观应《盛世危言·汰冗》:“其京官则太常、光禄、鸿胪可统於礼部,大理可并於刑部,太仆可并於
兵部,通政可并於
察院,其余额外冗官皆可裁汰。”
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记录武官
贴黄、
卫所官袭替缘由,以备征选之事)成化二年设(1466年),万历九年革(1581年)